时间:2011-11-11 13:59:38 作者:程青松律师 文章分类:程律文集
补按:本文发表于全国企业管理优秀期刊、中国工业经济类核心期刊《经营与管理》杂志2012年10月总第340期 作者:程青松律师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认定美容服务卡预充值款项仅是消费者享受相应美容服务优惠的条件而并非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消费者有 权要求返还卡内余款。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恐将对预付款办卡消费商业模式产生影响,冲击美容、健身等普遍推行预付款办卡享受会员折扣消费的服务性行业。本文 拟通过案例分析认识预付款消费的法律风险,进而结合实践提出解决方案和立法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09 年 2 月,朱小姐在上海某美容公司购买了美容服务卡一张,并预充值132,000 元,同年 12 月,朱小姐以美容致使其脸部过敏为由中止消费,并起诉美容公司,要求返还服务款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认为朱小姐无法证明其皮肤过敏与美容公司的服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朱小姐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经审查后认为,美容服务卡预充值余额93,796元 为朱小姐尚未消费的款项,以该款项为预期对价的美容服务合同并不因预充值行为而自动成立,美容服务卡预充值额仅是消费者享受相应美容服务价格优惠的条件, 除非朱小姐选定具体美容服务项目并与美容公司就继续消费达成一致,否则朱小姐有权要求返还美容服务卡内的剩余款项,据此,一中院撤销原判,改判美容公司向朱小姐全额退还美容服务卡预充值余额93,796元。
二、首先需明确法律的效用和法院裁判文书的意义
法律对法律主体的行为具有评价、规范和指引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人们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先预测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据此安排自己的行为,以规避风险和获取利益,而法院依法裁判,所以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人们的行为也会产生指导意义,为了规避风险、获取收益,人们会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一份生效判决,对于指引人们法律行为方面,意义至关重大。
三、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美 容服务卡预充值额仅是消费者享受相应美容服务价格优惠的条件,对于这一认定,笔者认为没有问题,但关键在于“相应”二字。消费者虽然办理了预充值消费卡, 其实也只是与商家达成了一种以优惠价格享受服务的约定,该约定尚不能构成以达成正式消费合同为目的的预约,商家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消费具体的服务项目,从 这一点来说,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况且消费者已经产生皮肤过敏(不管是什么原因),还强制要求消费者到该美容院消费,不免强人所难,此乃人之常情。
问题是,商家与消费者对于预充值办卡消费的约定中一般会将预充值额的多少与享受的折扣比例挂钩,预充值额越多,消费者享受的折扣越低(价格越优惠),预充值132,000元所享受的价格优惠显然比预充值38,204元所享受的折扣会更低(如果两者折扣不相同),所以法院认为美容服务卡预充值额仅是消费者享受“相应”美容服务价格优惠的条件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在预充值额132,000 元比朱小姐已消费的金额(38,204元) 所享受的折扣更低的情况下,法院仍就此简单地判定美容公司向朱小姐全额退还美容服务卡预充值余额的话,笔者不敢趋同,道理很简单,消费者预存十万元,具体 选定服务项目时享受预存十万元相应的折扣(比如二折),在消费一万元后要求退还全部预存余额,而预存一万元并全部消费完本来只享受七折的优惠价格,显而易 见,无条件地支持消费者退还全部余额,消费者从中受益了(多得了五折优惠),相应地,商家受损了(少赚了五折利润)。如此,根据法律和生效判决文书的评价 与指引,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消费者以高额预付款套取低折扣优惠服务后要求返还余款。这很不公平,如此重大的法律风险或将直接挑战预付款消费这种商业模式的 生存空间。笔者认为,公平的返还方案应是以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重新计算其应享受的折扣,由商家扣除差额部分后返还余额,并由商家支付给消费者所返还余额的利息,当然,如经法庭释明商家仍不主张或放弃差额的,属于商家有权自行处分的范畴,不存在任何问题。
四、预付款消费的风险及解决对策
预 付款办卡消费模式在一些服务性行业普遍存在,比如美容、健身、洗衣行业等,预付款金额越高,消费时所享受的折扣越低,对消费者有较大的吸引力,但是,往往 因为预付款办卡的手续过于简单,消费者将消费款预付给给商家,相关权利、义务又没有明确约定,导致消费者在消费具体的服务项目具体时不满意商家提供的服务 或出于某种原因要求退款时,双方产生纠纷。预付款消费纠纷已经越来越多,据报道,预付款办卡消费模式已成投诉热点。
预付款消费确实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由于消费者提前失去了对预付款的实际占有,消费规则又由商家单方面制定,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笔者认为, 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于两点,一个是在办理预付款消费卡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缺少一个权利、义务明确、均衡的书面合同,一个是还没有具体消费时商家就已经实际占 有消费者支付的钱款。对于第一点,单个消费者的议价能力不如商家,又由于消费者普遍具有消费冲动的特性,如果由商家出具合同文本,难免会出现霸王条款,还 是解决不了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矛盾纠纷多发的问题,解决之道,可以借鉴个别行业或地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拟制规范的合同文本,在预付款办卡消费模式 中推行使用,至于合同条款的确定,为免权利、义务失衡,可以征集独立的专家、消费者代表与行业协会成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于第二点,则可以考虑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从预付款中支付消费款,不使商家提前占有消费款,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家持续提供更优质服务的积极性。另外,为防止一些商家吸收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终止经营或恶意关闭门店侵占消费者预付款,可以考虑强制推行主体准入制度及风险准备金制度,防患于未然。
五、立法(修法)建议
单 个消费者在商家面前毕竟势弱,加上预付款消费模式其本身“预付款”特征,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纠纷中普遍是受害一方,目前,针对日益普遍的预付款消费纠纷, 在消费者与商家在支付预付款办理消费卡阶段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界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只能依赖法官 的经验进行解释,据以确定双方权责,在此过程中又不免会产生过度解释的可能,导致伤害商家利益。对于这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能加以规范,相信能发挥 其法律评价、预测、指引功能,规范日益普遍的预付款消费商业模式及服务行为,从而减少纠纷,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而且,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有了明确的 法律依据,就不再需要依靠推理和解释作出界定和裁判,如此,还可以避免带来矫枉过正的法律指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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