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1 14:01:51 作者:程青松律师 文章分类:程律文集
本文作者:程青松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程律师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的协调,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条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精神,而且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是死因行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继承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继承开始 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共有被继承的遗产(一般认为是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是放弃对被继承遗产的(潜在的)份额,而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对 依法分取的遗产享有所有权,不再存在放弃继承的问题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 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继承开始 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潜在的)份额,也是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也应当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虽然该遗产还没有分割,继承人在该遗产上享有的份额也应 有其配偶的一半,其配偶虽然不是继承人,但也是被继承遗产的共有人之一。
既然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有其配偶的一半,那么离婚时配偶主张分割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是行使其财产共有权,应予准许。《物权法》规定“……按 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离婚即为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按份共有则随时可以请求分 割。虽然《继承法》规定了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能侵害其配偶的权利,道理很简单,结合继承为死因行为的性质和《物权 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实质上是放弃其继承的财产份额,但是该财产份额有其配偶的一半。实际上,征求意见稿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 题,其表述的是“……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
如果离婚时不允许继承人的配偶请求分割其享有的份额,有阻碍当事人行使正当权利的嫌疑,并且,如果该继承人长期不分割被继承的遗产,哪怕该继承人已经实际
享受着被继承遗产带来的便利,其配偶也长期不能主张其权利,不仅使得该遗产上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无疑会对该继承人的配偶十分不利。其实,遗产分
割前准许继承人的配偶主张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不仅尊重了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还有利于财产权利的及早确定,有利于财产纠纷的及早解决,尽早化解社
会矛盾,让当事人离婚后尽早从夫妻共有财产纠纷中解放出来,开始新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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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的质疑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