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19 12:11:01 作者:王万雄 文章分类:老王胡侃
“翻供”一词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实践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口供内容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缩语,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翻供是指在刑事诉讼(包括案件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各种考虑,完全或者部分推翻原来在公安司法人员讯问或者审问过程中所作的有罪、罪重供述或罪轻辩解。
只要法律将“口供”作为证据的之一种,“翻供”之现象必将永远存在。
至今仍有为数不少的人(包括刑事司法人员)认为: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老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这种认识非常偏颇。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辩护可以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论基于何种情形而推翻自己以前作出的有罪、罪重的供述,均应当被视为自我辩护。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翻供,从这个意义上说,翻供是被告人一项权利。
翻供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
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
可能是家属、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盲目翻供;
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之后又加以翻供。
痴迷口供的侦查取证惯性思维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则是逼迫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不翻供的主要原因。
很显然,有合理的翻供和不合理的翻供。并重客观事实的翻供就是合理的翻供。
我们鼓励合理翻供,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失时机地通过合理翻供来否定原有对自己不利或不是很有利的口供,并提出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供述。
我们大可不必害怕翻供,因为,翻供是否成立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了算,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翻供的内容才可以成为有效的定案根据。
我们鼓励合理翻供,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压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翻供的行为。
我们鼓励合理翻供,旗帜鲜明地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