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要求与我解除收养关系的人给付生活费?

时间:2008-05-21 11:10:53    文章分类:普法课堂

    问:我和妻子婚后未育,收养了小慧并抚养其成年,前年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去年妻子病故,我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我多次要求小慧给予经济

帮助,但小慧均以自己没有义务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我能否要求与我解除收养关系的人给付生活费?

江先生

江先生: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只体现在: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首先应当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的,或虽经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赡养的义务主体。

    (2)“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符合条件的养父母可以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任何时候向养子女提出主张。至于养父母对养子女是尽了全部还是部分抚养义务,不能成为养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3)养子女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仅限定在“给付生活费”,不包括精神赡养。给付生活费的标准,一般应以既保障养父母的基本生存,又不使养子女的生活产生困难为原则。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综上,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慧给付必要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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