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抚养我们收养的孩子该怎么办?

时间:2008-05-21 11:15:25    文章分类:普法课堂

    问:我和我妻子结婚十多年了没有孩子,我们于2004年10月收养了一名8岁的男孩。去年,我和妻子协议离婚,孩子由我自行抚养。现在我下岗了,没有生活来源,想让妻子给孩子抚养费,但她以孩子不是她亲生的为由拒绝给付。

    请问:我能否要求妻子给孩子抚养费,另外如果妻子不给,我是否可以将孩子再送回他亲生父母那里?

刘先生

刘先生:

    首先,你的孩子可以要求你前妻给付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说明虽然孩子不是你们亲生的,但已经和你们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你的前妻应该给付孩子抚养费。

    其次,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据此,如果你想和你孩子解除收养关系,应当与送养人协商,并且孩子已年满10周岁,应当征得孩子的同意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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