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19 10:17:06 文章分类:普法课堂
问:宋某诉我返还借款一案,因为我没有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向法院提出目前没有偿还的能力,申请提供担保。但法院告诉我,我的执行担保申请要经过宋某的同意。请问法官,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你的提供担保申请应该经过宋某的同意,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