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党政官员里选院长?
时间:2009-07-27 16:04:32 文章分类:百家争鸣
《成都商报》近日报导说,全国30名现任高级法院院长中,14人原是在党政系统任职,不少院长之前从未系统学过法律,从未在司法机关工作过。由此引发了一些学者的议论。
法院院长为什么要在非法律人中产生,这其实体现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环节的迷失。有的高层领导并没有意识到这将给中国政治结构带来的巨大隐患。甚至认为这是一个维持稳定一致的重要措施。原因大致如下:
一、从中国1957年“反右”开始,中国“外行不能领导内行”的观念,已经被高调批判,从未认真清理和反思。半个世纪的政治观念和实际状况就是坚持“外行可以领导内行”;既然60年都这样过来了,政权很稳定,反过来坚定了这一代政治家用这种方法治国的信心。
二、中国运动式的司法,需要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官员化的“听话法官”,有利于迅速动员专政机器贯彻政治意图,组织公、检、法进行“严打斗争”之类的“协同作战”,迅速调动起来进行一种针对性治理。而理性的懂法的法律人都有守法衡定和程序观念,不大好驾驭;从部队大量招复员军人进行短期培训去内地当法官,就是这种思路的反映;军?化干部最大的好处是执行命令坚决和迅速。因此,中国搞“运动式司法”、甚至再发动一场“文化大革命”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都依然存在,完好如初,再搞一场运动很方便。今年的“万人大会”、“游街示众”自发地复活,就是明证。
三、中国目前的政治取向,虽然提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口号,本质上仍然不希望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不希望让法权去制衡党的权力和政府权力,要求法院成为党和政府的有力助手。听话是选法官的第一标准,不需要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有个性的人去主持法院。最高法院提出“三个至上”的口号和组织讨论论证,就是一个明证。在这种政治理念下,选择党政官员当法院院长、不选法律专家当院长就很好理解。
四、安排位置的需要。高级法院虽然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平等的地位,但已经在待遇级别上到了“副省级”。一些省委的副省级常委、副省长、大市的副省级书记、市长要相对退二线的时候,或者一个正厅级的地市委一二把手要安排进省提个副省级位置,这都是一个很好的安排岗位。政治上又可靠,级别上又能够皆大欢喜,位置又相对重要有权,因此高级法院院长的岗位一般都被纳入党政官员的统筹安排,而不会从职业法官中选拨。
五、一些职业法律人上任后并不争气,并没有体现出职业法官的优势。近年中,国家已经从一些真正的法学专家中选院长,有的是法学博士、大学教授、知名法学家。但是,这些人担任院长后,并没有显示出什么优势,一类是毫无建树,比不懂法的官员还要小心谨慎,还要“听话”,司法改革中没有作为,司法审判中毫无亮点,并没有发挥其法学专家严守法治精义的特别品格。另一类是比党政岗位过来的院长腐败更烈、更快,体现不出一种法律人的舍身护法的精神。高法、重庆、青岛三个博士副院长被捕,令人们对专家从政大失所望。也给官方选专家当院长的尝试泼了冷水。
六、目前中国法院的体制,从地方党政官员中选院长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一个管过财贸的副省长到法院当院长,法院办公大楼征地、建造经费很快落实;一个副省级老领导到法院当院长,省委省府别的领导不敢干预案件审判,不敢批条子打招呼,行政审判敢审省政府;有的党政官员来法院当院长,有很多地方资源和财政资源,法院干部的住房、福利、交通用车,比法院自产院长解决得好得多,法院干警反而欢迎这样的院长。尽管他可能连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也讲不清,法院讨论重大案件他都不敢拍板,很多案子只好反复“研究”拖而难决。
七、搞组织人?的人对法律基本无知。大权在握的组织部不进懂法律的干部,也不进行普法,不了解法律作为一门学科的特殊性。有一个组织部门的全国性正式文件中,写出了“各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称谓。一个县政府组织回乡春节团拜会,一位在高层组织部门工作的朋友为县政府提供、并经县府办公室认真审定的贵宾名册中,把我的单位印成“省高级法院律师?务所”。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犯罪不要律师辩护,认为请律师就是同党组织对抗,违背对党的忠诚。全国人大副委员会成克杰,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高级领导,到了死刑二审才在律师解释下明白共同受贿的界限,情人李平拿钱他明知和不明知有如此大的区别,才知道口供的言词证据效力和后果,但是一切已迟。掌握法院院长任免权的实权人士对法律的漠视、远离和无知,是一般人都无法想象的。但他们在背后掌握的权力之大,同样也是一般人无法想象的。这样的人去选法院院长,无视专业知识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把法律当回?,法院在他们眼里就是听我的,根本不需要真正懂法的院长去主持法院。
因此,中国的政治环境不改变,司法改革不深入,质疑法院院长为什么不能专家化、职业化,是不可能找到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