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确履行期限合同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时间:2008-03-25 13:30:08  作者:吴小清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从无还款期限的欠条或借条的诉讼时效谈

无明确履行期限合同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近来,笔者在网上和报纸上经常看到关于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的文章,对于具有明显还款期限的欠条或借条来说,在诉讼时效方面没有争议,但对没有还款限期的欠条和借条来说,一般都认为:欠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借条则随时各主张权利,不受出具借条时间的限制。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不应当简单地从字面上来区分,应当从欠条或借条形成的原因,探求其实质,从而正确得出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结论。把无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搞清楚了,就可以上升到对无明确履行期限合同中债权人主张权利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高度,从而归纳出一般的规则。

    一、对无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及法律依据。

    1、认为对无还款期限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计算者,依据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作出答复,答复内容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此复        2、认为对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不受出具借条时间的限制。依据的是 《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的意见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 从表面上来看,对诉讼时效起算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实际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 1、对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批复》属于个案批复,有具体的案情,针对的是因买卖关系中产生的债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实际履行,经当事人双方核对后,重新出具的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认为该欠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写欠条的第二天起计算,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双方之间原本存在买卖关系,写欠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的一种重新结算,应视为一种主张权利的方式,就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从写欠条的第二天起计算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要将上述批复适用于所有的欠条,却是有失偏颇。 2、对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第4项是对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如何确定的规定。但是,应当看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来看,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合同中有不明确的履行期限即可,它是有前提的,即合同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这种状态是在当事人最初建立关系时就已经存在,而这种状态一直保持到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止。如果当事人之间在最初建立关系时在合同中约定或没有约定确定的履行期限,但是在后续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进行过往来或结算,并产生了与前述关系有关联的条据,即使该条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也不能简单适用《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

    三、对没有还款期限的条据适用诉讼时效不应拘泥于条据的形式,而要探究其形成原因分别适用。

    笔者认为,欠条和借条的实质意义在民间习惯中,不是从字面上可以分开的。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抛开字面上的差异,却可以发现两者之间有时存在同一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势必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当。因此,在审理以借条或者欠条为债权凭证的案件时,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所持条据进行甄别,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 1、在实际生活中,因当事人之间发生非借贷关系(如买卖、运输、承揽等)而产生的债务,可能会因当事人认识上或主观动机的不一致,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条据时,就有可能出现打借条或欠条情形,但不管怎样,条据形成的原因是一样的,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即使没有还款期限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均只能视为是当事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一种结算。在适用诉讼时效上,就应当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 2、在民间借贷中,由于习惯或碍感情因素,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条据时,写成借条或欠条,当事人并不会看得太重,如果仅仅从字面上的差异推定债务形成原因,从而导致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将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公平解决案件。民间借贷毕竟不同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在形式上的不统一,终究掩盖不了借贷关系的事实。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除了条据外没有任何对条据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而不受《批复》的约束,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自然不受出具条据时间的影响;

    四、无明确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对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或借条诉讼时效的分析可以上升到无明确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上来,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及 《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及前上述分析,可以归纳出对 无明确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

    1、对当事人之间最初建立关系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不论最初建立关系时签订的是规范的合同或是具有合同内容的条据,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最初建立关系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但是在后续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有往来关系,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①、 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②、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③、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④、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⑤、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⑥、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条据(可以是欠条、借条或其他形式),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务人出具条据的第二天起计算。 简单地说,对无明确履行期限的合同,就是要将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原始关系”还是“继发关系”,如果是“原始关系”,则债权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是“继发关系”,则应当遵从上述六种情形分别处理。 总之,对无明确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

    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不能简单看条据(或合同)的形式,不区分情况就分别适用《批复》或 《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对法律的理解应当从立法的本意出发,不能断章取义,否则会出现判决不统一的现象,有损人民法院的权威。

执业机构: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内江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吴小清律师 > 吴小清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