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05 20:00:18 文章分类:普法课堂
请问:我女儿的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李先生
李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你女儿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幼儿园承担,并按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