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吗?

时间:2008-04-05 20:00:18    文章分类:普法课堂

    我的女儿今年五岁,在幼儿园上大班,幼儿园组织活动,要求小朋友赤脚进行跳舞表演,因地面炎热,我女儿的脚被烫伤,因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

    请问:我女儿的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李先生

李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你女儿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幼儿园承担,并按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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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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