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高原生活补助费属于什么财产?

时间:2008-04-09 08:50:37    文章分类:普法课堂

    问:张某与李某8年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工作需要,张某一直在西藏高原生活,今年回内地时,发放了一笔生活补助费。由于张某与李某长期两地分居,彼此缺乏了解,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将张某所得的高原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是张某一直在高原生活,没有尽到养育子女的责任,所得的工资也没有用于家庭。请问律师:张某的生活补助费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高原生活补助费,是国家给予在高原工作的职工的生活补贴,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作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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