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4 21:43:13 文章分类:普法课堂
我儿子1997年与王某结婚,1998年2月以王某的名义一套购置房屋,其中我们老两口出资12万元。
现在他们要起诉离婚,请问我们出资的部分可以要求他们偿还吗?
于大爷
于大爷:
你们出资的部分不能要求他们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您所说的情况是属于赠与,是无权要求他们偿还借款的。
*法官提示:
父母在对已婚子女重大经济活动中出资的,没有借据的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如果父母本意是借贷的,应要求写借据,并由已婚子女夫妇双方签字,以防发生纠纷时无法寻求法律的帮助。
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