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8 08:49:37 文章分类:普法课堂
我大哥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红木家具一套。双方达成协议,价款8000元,我大哥预付订金4000元,甲公司保证三天内将货送到我大哥家。双方在家具上作了标记。
当晚,家具城失火,该套家具被焚。我大哥要求甲公司退还订金,对方拒不退还。
请问,家具被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周女士
周女士: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大哥购买的标的物红木家具尚未交付,风险仍应由出卖人即甲公司承担。因此由甲公司承担损失,甲公司应退还你大哥预付订金4000元。
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