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57岁,在某煤矿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煤矿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后撤消,市劳动局经调查后再次认定为工伤,再复议,复议机关维持。煤矿不服,向县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