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务工时所发生伤害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时间:2008-06-22 16:41:24 作者:唐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刘某,男,57岁,在某煤矿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煤矿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后撤消,市劳动局经调查后再次认定为工伤,再复议,复议机关维持。煤矿不服,向县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其退休年龄应为55岁,刘某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认为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为此,撤消劳动局关于工伤的认定,刘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数,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