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30 20:00:15 作者:朱剑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离婚案件中律师的技巧与责任
王某某回娘家照顾她生病的父亲时,收到了法院寄给她的传票和她的丈夫徐某甲起诉与她离婚的诉状,就找到了我,要委托我作她的代理人。通常情况下我不接受离婚案件的代理,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代理人的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受到代理权限的限制,律师接受委托后的作用和效果难以把握。我还是与往常一样给王某某指导一下,让其自己去应诉,不料王某某一定要委托我代理,当事人如此的信任让我无法推辞。
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起诉状,徐某甲诉请一是离婚,二是要求王某某承担儿子患白血病期间的医疗费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并举证一份生效一个月的民事调解书,从调解书了解到:原告徐某甲之弟徐某乙起诉徐某甲借款136000元,徐某甲以某地一套房屋作价10万元抵偿给徐某乙,余款36000元分期五年归还。经详细地询问了王某某,其陈述:她与徐某甲婚后一直居住在一套承租的公房内,后来买了一套房屋并已经装修,因为他们的儿子突患白血病住院治疗而没有入住,徐氏兄弟之间的诉讼她全然不知,但现在发现这套房屋已经被他人在居住;为其儿子治病因为有统筹医疗、学生保险、各方捐款等等应当不会负债。
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必须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收集证据还必须要有充分的时间。但法院传票通知的开庭日期已经临近,估计开庭前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如何争取到调查的时间,首先成为一个当务之急的大难题。
王某某与徐某甲结婚多年,王某某的户籍一直在其娘家,也就是其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案件不符合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可以争取调查时间的极佳选择,但是委托人及家属有不放心,怕万一异议被驳回后的被动。经多次对王某某解释法律终于在答辩期满前提出了异议。
为了了解房屋的转让,我去了几次均未见到房屋的买受人,只能改成晚上再次走访买受人时,几经周折找到他时,他并不愿意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让我去某中介公司调查。被调查人的不配合作为律师无可奈何。决定走访中介公司,当我找到那家中介公司时,遇到了一个对律师工作支持、对王某某的境遇又同情的老板,提供了该房屋双方委托买卖的全部材料。
为了查明案件中房屋买卖的事实,房屋登记机构的档案具有证据效力,当我打开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材料,发现作为出售方共有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有假,档案室工作人员认为按照规定不能复制档案中的身份证,怎么办呢?于是我请档案室工作人员,在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加盖档案室印章,取得了房屋产权监理处档案室工作人员的认可。
为了查明王某某、徐某甲的儿子因白血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关系到本案中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债务,经向有关的医疗机构查询,取得了相关的医疗费确切数据。
为了查明社会各界对其儿子患白血病后,向其夫妻捐款的金额以及学生保险理赔金额,我又走访了四家单位,其中不乏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的制约,当我向其中的一个国家机关出示律师调查的相关手续,说明要调查的内容后,很无奈地被婉言拒绝了。
尽管如此,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大量证据可以判断,一是当事人夫妻为其儿子治疗白血病不应当负债,二是徐某甲在与其弟徐某乙达成调解书之前,已经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中介公司转让给受让人,而在法院调解时,徐某甲明知其房屋已经转让给他人,却将已经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作价10万元,抵偿对徐某乙的债务,足以表明徐某甲没有实际负债136000元,是兄弟之间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恶意诉讼。委托人王某某没有在我代理人面前作虚假陈述。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若王某某这时同意离婚,那么,原来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房屋现在已经不属于他们,无法分割该房屋。徐某甲一人独占转让房屋所得款。如何为当事人挽回被徐某甲转让的房屋价款,已经不是离婚案件所能解决的了。
这时受理徐某甲离婚诉讼的法院对王某某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了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王某某婚后的居住地法院审理。
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律从业人员以及经历过离婚诉讼的人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只要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而无须充分的理由,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原告而判决离婚。至此,王某某对徐某甲的离婚请求是同意离还是不同意离,对法院如何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也就是只要王某某同意离婚,那么她与徐某甲的婚姻关系在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下就能解除。但是,被徐某甲转移的房屋价款已经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王某某不同意离婚,由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王某某与徐某甲仍是夫妻关系,王某某对徐氏兄弟之间的债务案件依法申请再审,才能解决被徐某甲擅自转让的房屋价款。这其中的法律问题我如实地向当事人王某某解释清楚,如何抉择该由当事人自己作出。
案件移送到王某某夫妻居住地法院后很快就开庭,法庭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王某某继续委托我作她的再审案件的代理人,经向法院申请,法院裁定再审徐氏兄弟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件,再审法庭法官在开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借据的形成时间和形成过程询问了双方。我作为王某某的代理人参与了再审庭审,庭审中对徐某乙出具的一张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这张普通的信纸上徐某甲书写了:今借到徐某乙人民币136000元用于治疗儿子白血病,落款为2000年3月26日,信纸最下面是一道印刷横线,横线下左边是一串阿拉伯数字加括号,括号内是:2000.9字样。从徐某乙举证的这份书证上可以初步判断一串阿拉伯数字是该信纸的印刷数量,括号内的数字是印刷的时间年月,2000年3月26日该借据书写的信纸还没有印刷,徐某甲怎么在该信纸上书写借据?这是徐氏兄弟之间诉讼主要证据的一大漏洞。我代理王某某申请司法鉴定笔迹的形成时间。经司法鉴定徐氏兄弟之间的借据形成时间结论与他们向法庭的陈述不一,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乙的诉讼请求。
从债务案件到离婚案件,再到债务案件,形成一个调解书两份判决书,在离婚前徐某甲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昭然若揭。王某某主动起诉徐某甲离婚的时机已经成熟,王某某起诉徐某甲离婚,请求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给徐某甲,最终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朱剑华律师
2010年12月24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