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名“红通令”落网者获刑

时间:2016-07-30 21:41:47    文章分类:案例解读

今天下午2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新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新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孙新原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纳,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挪用上千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10月孙新因案情败露潜逃出境,2009年4月其经金边国际机场进入柬埔寨,潜藏了六年时间。孙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移送审查起诉。逃亡境外七年之久的北京市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孙新,是“天网”行动公布百人红色通缉令后,北京首名被抓回也是首名受审的“红通”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期间,孙新利用担任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财务出纳,负责收支公款、保管银行预留印鉴、支票及领取银行对账单等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332.5万元转入其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2008年1月,因被免去出纳职务,孙新伪造银行协定存款合同、协定存款账户对账单等交接材料,完成工作交接。同年10月21日,单位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协定存款账户已销户,要求孙新到单位说明情况,孙新从其控制的用于证券、期货交易的银行卡中取出公款57.3万余元,并携款潜逃境外。2015年6月8日,孙新被查获归案。案发前,孙新陆续归还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472.4万余元,其余1802.7万余元公款尚未归还。案发后,孙新银行卡中的涉案公款80余万元已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孙新携带挪用的部分公款潜逃,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孙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孙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被告人孙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红通”人员应尽早回国接受审判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今年4月18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标准提高到了500万元。同时,考虑到孙新认罪态度好,而且认罪悔罪,所以对孙新挪用公款罪部分,量刑为十三年。

    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孙新逃往境外,辗转泰国、柬埔寨等国一直杳无音信,但司法机关一直未放弃对孙新的追踪,最终将其抓捕归案,显示出司法机关对惩治腐败、境外追逃追赃的决心和力量。该法官表示,孙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体现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也借此敦促其余在逃的“红通”人员,抛弃侥幸心理,早日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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