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3 18:29:08 文章分类:时事法评
国际法的悲哀——对伊拉克战争的反思
2005/11/6
伊战的始末
2003年3月,美英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发动伊拉克战争(简称伊战),4月9日,美军攻占巴格达,萨达姆政权垮台。2005年4月,伊拉克组成过渡政府。伊拉克独立选举委员会2005年10月25日宣布,伊拉克新宪法在全民公决中以78.59%的高支持率获得通过。从2003年3月以来,伊拉克战争截止2005年10月25日,驻伊美军死亡人数达到2000人;《华尔街日报》发布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自伊战开始以来,首次有多数美国人即53%的美国人认为“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是一个错误”。由于伊拉克反美武装的不断袭击,至2005年10月27 日驻伊美军死亡人数已经增至2004人,并有继续增加的趋势。与此同时,据路透社华盛顿10月27日电,美国已经将驻伊美军总人数增至16.1万,达到自伊战爆发以来的最大值。
既然有“多数”美国人都开始认为伊战是“一个错误”,那么我们就不妨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反思这场战争。
伊战发动的“理由”
2002年下半年,美国认为萨达姆政权支持恐怖主义,研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在中东的利益构成了“潜在威胁”,称美国掌握了伊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确凿证据”,对伊政权一再隐瞒事实、欺骗国际社会的行为已经失去了耐心,公开表示将以武力推翻萨达姆政权。
当时国际社会诸如德、法、俄、中等大多数国家都反对美国动辄使用武力的作法,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同意美国的立场。如今的事实表明:美国所掌握的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并不是当初宣称的那样“确凿”,萨达姆政权并非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美国小布什政府发动伊战的“理由”已经受到了国内反战人士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
现代国际法的精神
我们姑且撇开发动伊战的政治、经济等深层原因不论,单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它。因为战争也是国际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说到伊战就不能不涉及国际法。从一般意义来说,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在学理上可以简单分为:和平或和谐的解决方法与强迫的解决方法。前者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与调停、和解等政治的方法,以及仲裁、司法解决等法律的方法;后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战争。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的自然职能,是国家实现自己权利主张的一种自助手段。一战后“国际联盟”的建立,成为人类安全保障历史上的重要转折。特别是其后《联合国宪章》的签署及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的建立,对国际法的发展而言,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现代国际法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争作为国家推行其对外政策的工具已经被废弃,或者说非法战争是被禁止的。这些原则不只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文件明白无误的表述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当今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上。如针对二战战犯的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即昭示违反国际法而从事战争必将受到制裁。
《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文件已为国际社会的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广泛接受。一个国家必须恪守其承认或签署的国际条约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这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蕴涵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如果一国的行为或不行为构成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包括违背其条约义务,即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其基本要素有二:一、该行为按国际法规定可归责于该国;二、该行为已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的规定,一个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当负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有赔礼道歉、停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等。
应该明确,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是“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并非是绝对禁止战争和武力,关键在于所发动的战争是否“侵略”性质,或者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时是否“非法”。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基于自卫或民族解放的战争是正义的;在《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武力或武力威慑是合法的。在联合国的法律框架内,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负有职责并拥有权利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秘书长、国际法院。特别是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并拥有包括采取军事行动即合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慑在内的相应权利。《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安理会在断定存在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后,可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行为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是有拘束力的并应当强制执行。如果安理会认为《联合国宪章》第41条所规定的办法不足以或已经证明不足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时,《联合国宪章》第42条授权安理会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包括联合国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由此可见,如联合国的某一个或一些会员国要对其他国家采取军事行动,必须在《联合国宪章》的法律框架内经过安理会的明确授权,否则,将被认为是“非法”使用武力或者发动“侵略”战争。
面对伊战的反思
诚然,“911”恐怖事件,的确给美国人民造成物质上的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莫大伤害。恐怖主义抬头并日益猖獗,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有效地打击恐怖分子,是包括美国人民在内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恐怖主义是否等同于萨达姆政权的独裁统治?恐怖分子是否等同于一直对美国持强硬态度的萨达姆政府?当然不是。2002年下半年,美国小布什政府认为萨达姆政权“支持恐怖主义”,研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国的利益构成了“潜在威胁”,称美国掌握了“确凿证据”,但是,在事后经严密调查得出的结论却不是这样,现在多数美国人自己都在反思中认识到“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是一个错误”。其实,在美国发动伊战之初,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法国、俄罗斯、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持反对或不同意见。美国及其盟友英国起先是绕开《联合国宪章》的法律框架,避开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军事行动的机制,直接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的。而以这样的方式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军事行动”,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前述有关规定相悖的。尽管这场战争因为双方对比力量的悬殊和采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实施军事打击,使主要的战事得以迅速结束,并且萨达姆政权垮台而伊拉克过渡政府随即成立、新宪法获得通过,美国也在准备从伊拉克撤军,但是国际社会却无法回避诸如当初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是否合法的问题?
目前,国际社会对此有很多意见:
《参考消息》转载:美国《纽约时报》8月28日文章称,希恩太太的抗议促成新一轮有关战争的全国性争论,战争暴露出了右派支持者们在思想上的彻底失败,以及一开始未经深思就批准这场灾难性行动的民主党人的全盘失败。共和党人查克•哈格尔坚持认为我们陷入了一场新的越战,遭遇了一连串无可争议的失败。他说:“出现更多的伤亡,伊拉克的电力和石油更加短缺,更多的叛乱袭击,更多的武装分子越过边境进入伊拉克以及政府的腐败也不断加剧。”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10月2日报道,英国国防参谋长迈克尔•沃克说: “现在,我认为情况略有变化,如果我完全实话实说的话。与这场战争相关的一些耻辱也与正在参与这场战争的武装部队联系了起来。人们认为我们与并未得到举国支持的开战决定是‘联合犯罪’。”美联社华盛顿10月7日电,美联社和益普索集团共同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美国总统布什的支持率陷入了他任期内的最底水平。只有1/3多一点的人赞成他的伊拉克政策。法新社伦敦10月7日电,联合国驻伊拉克前任首席武器核查官斯科特•里特尔在查塔姆大厦发表讲话说:“布莱尔和布什犯下了策划和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这两人可能因卷入类似于我们在1946年谴责德国的那些活动而被视为战犯”。
目前伊拉克境内征对驻伊美军的“路边炸弹”和自杀性袭击还在继续,驻伊美军一时还难以从伊战中脱身。从2003年3月美英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绕开《联合国宪章》的法律框架,避开联合国安理会而发动伊拉克战争的历史背后,我们不能不为国际法的效力感到悲哀。有关国际法的效力的学说很多,其中主要的有三种:一是自然法学派,主张以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法则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二是实在法学派,主张以人定法(即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效力的基石;三是折中学派,认为国际法应分为习惯国际法和自然国际法,兼容前面两个学派的观点。但是,事实上,现代国际法的效力是各个主权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建立共同的国际组织而赋予的,其拘束力也主要是依靠各个成员国的自觉履行和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尽管有联合国安理会这样有权对具有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的国家采取军事行动的执行机构,但它不能等同于主权国家的军队、警察等暴力机关,国际法的效力也不能与任何主权国家的国内法效力等量齐观。由于各主权国家有着不同的乃至彼此冲突的政治、经济利益,以及基于国力强弱而造成的各主权国家国际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难于发挥其预期的作用。因而,仅从发展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如何实施联合国的机构改革,使之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也是各成员国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纵观小布什政府的执政历程,不难看出其在国际关系中倾向于奉行强硬的单边主义政策。从对早期的叙利亚、近期的朝鲜和目前的伊朗的外交政策,均是如此。可喜的是,从美国目前参与朝核六方会谈的积极姿态看来,其外交政策已经有所调整,这证明他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平等磋商才是解决国际争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身处亚洲的中国不能无视如下事实: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长期介入及其制衡中国大陆的一贯政策;因为看见中国基于快速经济增长的“和平崛起”,美国国内有不少反华人士提出或附和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无端地仇视中国的国力日益强盛;鉴于朝鲜与中国的特殊关系,朝核问题能否最终得以磋商解决以及朝鲜半岛的安全问题是美国极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最近美日就安全防卫体系的调整达成了新的协议,强硬的鹰派人物安培晋三和麻生太郎进入小泉新内阁并分别担任官房长官与外相;中日因参拜靖国神社与东海油气资源开发引发的争议悬而未决等等。由此,我们应当从伊战的反思中得到启迪,在着力于“绿色GDP”增长而富民强国的同时(见注1),要时刻冷静地观察和面对风云突变的国际形势,积极倡导世界的多极化发展,继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准则,大胆地在国际舞台上展现负责任的泱泱大国形象,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注1:“绿色GDP”,就是把资源和环境损失因素引入国民核算体系,即在现有GDP(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恢复生态平衡、挽回资源损失而必须支付的经济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