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3 18:35:39 作者:何光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诌议司法审判权行使的理念
何光友 2006/6/26
焦点问题
法官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时,应当秉承怎样的现代司法理念?法官又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去培养乃至信守这些司法理念?这是笔者拟写本文的初衷。
有关概念的界定
1、司法审判权
所谓司法审判权,是指法院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法律争议行进审理,并比照法律规定对有关争议作出裁判的国家权力。
司法审判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实施的后盾,是解决各类法律争议的最终保护手段。
宪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将司法审判权,通过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划分,落实到某地的某级法院行使,该法院再通过具体的审判员、合议庭乃至审判委员会对争讼到该法院的某一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理念
理念,其英文一般翻译为idea,字典给出的解释是:想法、念头、意见、主意、思想、观念、概念等等。
什么是理念?理念就是来源于具体事物的主观抽象,是对事物的一种内在共性的认识,就是我们经常讲的世界观。
3、司法理念
什么是司法理念?那就是对司法运作的观念、思想、概念、价值取向乃至是非判断等的基准认识或称精神指导,是一种支配司法实践行为的世界观。
行使司法审判权,应当具备的现代理念
1、公开、公正、公平
即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三公”原则,但作为司法理念的“三公”原则,与在其它语境下谈及的“三公”原则是有差异的。
公开,即是指要将司法运作过程依法暴露在阳光之下,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中,反对“暗箱操作”、“幕后操纵”,贯彻透明原则。
公正,即是指法官在司法运作过程中,要笃守正直的品格,不卑不亢,既“礼贤下士”,又“不阿权贵”,在保证审理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案件实体的公正,维护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
公平,即是指法官在司法运作过程中,给予当事人的权利必须保证其依法应有的权利圆满拥有,不得因人因事而有所损益;同时,要求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只能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不得借故减轻或免除、加重或超越。严格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独立、消极、中立
独立,这里所说的“独立”与我们平时倡导司法改革所企盼的包括法院财权、人权、事权独立在内的司法独立的概念不同,仅指法官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只尊重案件事实的法律真实,尽力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因此影响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乃至左右司法裁判。法官应当对自己依法行使的审判权,以及由此得出的裁判结果负责。
消极,是一个主观态度的问题,在这里不是指法官对自己审判员职责或岗位的工作态度或者责任心,而是指法官在司法运作过程中,针对具体个案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只能应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请求行使,且非因有法律明示规定不得超越当事人诉请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审理范围而滥用司法审判权,或者甚至于越俎代庖去代替当事人主张权利、行使权利。
中立,由于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对立以及诉讼的抗辩性,法官作为自然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但在司法运作过程中,法官必须铭记自己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必须保持超脱的姿态,力求不偏不倚,不能将个人的情感取向和价值判断带入当事人诉争的诉讼之中而出入裁判。
3、民主、正义、效率
民主,是同专制相对的概念。这里的民主,是为防止司法专断、司法专横的对立概念提出的,要求法官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应依法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起诉、陈述、质证、辩论、反驳、辩护、上诉、申诉的权利;恪守法律,重事实重证据,切忌主观武断;在合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严格贯彻多数决原则;在裁判时要持之有据、言之有法,论之有理,不搞“强盗逻辑”。
正义,这是个古老而又抽象的概念,早有法学家作过精辟的论述,简言之,就是把一个人应该得到的(权利)都给予他(她)。如果再细致一点,可以加上一句,把一个人不应该承受的(义务)都为之免除。历来,正义与公平的概念是联系密切的,只是二者理解的角度不一样。
效率,指法官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对案件及时进行审理、裁判、执行,不得减省法定程序或脱离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的约束,更不得滥用申请勘验、鉴定、法院调查、法院调解或诉讼中止、执行中止等法定事由而人为阻碍诉讼进程。
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与信守
1、制度健全与改革
健全法律制度性保障
要培养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健全法官遴选、委派、聘任制度,改革法官的遴选机制,推行法官职业化,将法官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干部委派(任)制,改变为更凸现中立特性的职业法官聘任制。同时,为奠定司法独立的基础,宜将涉及法官的人权、财权、事权统一交由法院系统行使,并辅之以必要的监督、弹劾机制。
改革内部运行机制
法院内部宜分权制衡,第一层面是将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分开,避免角色混同,防止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权向司法审判权渗透,乃至干涉司法审判权正常行使;第二层面是将司法审判权在内部分解为程序事务管理权和案件审理裁决权两部分,分别将受理、送达、通知、交换证据等庭前(后)准备工作,以及申请鉴定、勘验、调查、庭前和解等庭外事务管理交由法院立案庭、书记员(官)室、法官助理室负责,而将涉及案件审理及裁判的司法裁量权交由选定的资深法官或合议庭行使,并由其对裁判结果负责。
强化外部监督
除了充分利用法院系统内部已有的平行或垂直监督机制外,我们在强调加强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警惕和遏制司法专横和腐败现象的出现,应当强化人大(权力监督、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法纪监督)、媒体(舆论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纳税人监督)等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让司法裁判权的行使坦露在众目睽睽之下。
2、法官的个人修为
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
因为我国法官同时又是纳入干部人事管理的公务员,曾经从各行各业调入法院并在后来做了法官的人,大多没有正规法律教育的经历,也没有严格的岗前教育和实习经历,严重影响到法官的整体素质和法院的司法权威。可喜的是,随着《法官法》的实施,尤其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法官的准入门槛。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法官素质仍然参差不齐,作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律师,我们深有感触,可以说离培养现代司法理念所依托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而言,尚有很远的距离。
为此,为培养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必要提高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即不但要求具备法学本科以上的专业教育学历,并考取司法职业资格,而且应当具有足够年限的法律实务经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英美法系国家,从律师、检察官以及仲裁员中遴选法官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因为仅仅有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历和一纸司法职业资格,尚不足以托付法官的重任。我们不能想象无商场阅历或法律事务经验的人,能够对商事合同争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履约行为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不能想象没有足够人生阅历或婚姻生活经验的人,能够对离婚诉讼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得出公正的结论;不能想象一个尚未建立起较高社会信誉度的人作出的裁判,能让我们心悦诚服……
增强法官的流动性
成语“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道理讲得简单明白。要防止司法的专横和腐败,促使法官自觉培养和笃守现代司法理念,只有改革法官的人事任免制度,创新法官水平流动、垂直流动的管理体制,畅通法官跨地域、跨级别流动的渠道,引进优升劣汰的竞争上岗机制。
推进法官的职业化
尽管法官在法院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法官应该是一种职业,而不应该是一种公务员序列的岗位。如果我们要期待法官在个案的司法运作过程中,尽力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团体、个人的非法干涉,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只尊重案件事实的法律真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那就一定要解决好法官的后顾之忧,除了高薪养廉等方面以外,给法官一个相对超脱的地位尤其重要。建立职业法官制度,造就和储备一大批职业法官人才,对更新法官队伍人才结构、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培养共同的司法职业理念乃至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官的职业教育
学习的事情没有一劳永逸的,马克思说过:学习,学习,再学习。从事任何一种职业,从业前的学习固然重要,但那仅仅是从事职业的基础,不可能受用终身。我们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社会日益呈现出知识经济的特征,由于现代交通、通讯的发达,使以往还显得硕大的地球日益演变成一个“村落”。所以,以往储备的知识需要更新,可以说没有一种职业不需要从业后的职业教育。法官作为一种司法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或者说没有及时更新适应司法实践的专业知识,很难想象能够胜任专司审判这样的特殊职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与法官同处在司法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们,一方面疲于奔命地忙着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则挤时间通过集中培训、自学充电或再度深造等方式拼命更新专业知识,究其原因应更多地归因于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和律师面对的日益增强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压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如果不改革法官的人事任免制度,推行法官职业化,那么对在职法官的职业教育将徒有形式,难于保证职业教育的效果,更无从谈起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与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