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我一双慧眼——求职风险分析
时间:2008-03-25 16:01:27 作者:何光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借我一双慧眼
——求职风险分析
2005/05/08/
一、求求您给我个机会——就业压力透视:
人口统计学的分析表明,我国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进入了一个人口生育高峰,而到本世纪的今天,这些人口纷纷进入就业年龄,也就相应地出现一个就业高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创造了1.7亿多个就业岗位,在就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就业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是3.3%,城镇失业人数约600多万,但有关专家估计城镇失业率是9%,城镇失业人数高达1800多万。而农村剩余劳动力估计大约在1.2亿至2.4亿之间。由此可见, “十五”期间我国城乡失业人数(包括就业不充分人员)保守的数字是1.6亿,再加上5年间新增加的劳动力4000万,则“十五”期间的劳动力净供给量将达到2亿。“十五”期间的劳动力需求量,如果按照经济增长速度7%估算,年增加就业岗位只有800万左右,5年只能有4000万人就业,“十五”期间的剩余劳动力仍有1.6亿以上。因此,在目前乃至未来2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面临的就业压力很大。
二、雾里看花——收费名目面面观:
由于笔者是某报求职版的法律顾问,有机会从众多求职者的电话咨询中了解到职场的真实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乱收费问题,求职者因此蒙受损失的很多。
1、报名费
求职者去求职,招工单位或以招工单位面目出现的中介机构,往往在让求职者填写一个基本情况表的同时,还要向其索要几十到一百元不等的“报名费”,许多求职者求职心切,看见别人都在交,基于从众心理也就不问青红皂白地交了。
2、建档费
求职者去求职,中介机构或以招工单位面目出现的中介机构,在求职者填写一个基本情况表之后,往往将其上的相关信息输入电脑,美其名曰“建档”,要向求职者收取所谓的“建档费”或称“材料费”,声称: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便于向用工单位推介。
3、备案费
用工单位在要求求职者填写一个基本情况表之后,避而不谈签劳动合同的事或者在签劳动合同之前,要求求职者交纳几十到两百元的“备案费”,诈称要向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要收“备案费”。求职者听说是职能部门收取规费,当然就“自愿”交纳。其实,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按规定也不需交纳诸如什么“备案费”之类的费用。
4、体检费
求职者一去应聘,招工者往往要求他们先交一定的“体检费”,说是体检合格再商签合同,然后安排求职者到招工者指定的医院体检,说是“体检”,其实医生也是象征性地看看,就一律签上“合格”的意见,很多求职者事后感觉上当,感觉招工者与医院有共同勾结的嫌疑。其实,如果用工单位对特定岗位劳动者的身体素质或健康状况有什么特殊要求,完全可以要求求职者自行去县级以上正规医院体检指定项目,然后由医院向接受体检者按规定收费即可,何需招工者代收呢?其中端倪不言而喻。
5、代理费
人事代理费应该是合法的人事中介机构在同求职者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后,按约定向求职者收取的符合收费标准的有偿服务费。人事中介机构收取约定的人事代理费后,有义务按约定为求职者推介工作;如在约定时间内未能给求职者推介约定种类的工作,应把人事代理费如数返还给求职者。但是,很多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或部分用工单位却盗用“代理费”之名,向求职者乱收费。其结果是:收费者振振有辞,被骗者不明究竟。
6、保证金
一些用工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要求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必须交纳一定的“签约保证金”或称“履约保证金”,否则,不给签订合同;求职者因急于找到工作,往往不得不就范。其实,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对用工单位提出的交纳“签约保证金”或称“履约保证金”的类似要求,求职者有权理直气壮地拒绝。
7、培训费
培训费一般是指用工单位对特定岗位的员工要进行专项培训或让其更新、提升原有知识结构而由用工单位垫支的与培训有关的费用。这须在劳动合同中以专门条款或另立专项协议约定:员工接受用工单位出资进行专项培训或更新、提升原有知识结构后,应当在用工单位至少服务一定年限(一般5年);如该员工提前离职,则须向用工单位给付剩余年限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职业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培训费一般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事后视员工工作年限等情况给付。但如今职场中的部分企业甚至中介机构,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乃至在推介工作之时,就要收取求职者数额不少“培训费”,将用工单位对新上岗员工进行的一般岗位技能培训与在此基础上对特定岗位员工进行的特殊专项培训或知识更新混为一谈,而借此名目向求职者乱收费。
8、服装费
一般来讲,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服、手套等工作用品,属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范畴,是用工单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提供有偿服务或变相出售服装等商品,而要求劳动者交纳服装费。但是,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却要求求职者交纳一定的服装费或服装押金,否则,就不给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
还有其他哄骗求职者钱财的招数,五花八门,在此不赘述。比如以招收商品推销员或业务员为名,先让求职者交“货款押金”或“批发价货款”,再领取招工者发给的相应价值的“商品”,由求职者向消费者或市场推销,但在推销中求职者才发现:价格比正规零售价都高或者纯粹是假冒伪劣产品,根本卖不出去,回头再想找招工者退钱还货,自然是痴人说梦。
三、敢问路在何方——投诉何处去:
1、必须索要收费发票
不管用人单位的收费是否合法,都应当给求职者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用人单位在收取应聘者的费用时,应当向求职者出具发票。求职者要作好事后投诉的证据准备,必须向收费者索要发票。
2、对虚假广告的投诉
求职者对涉嫌刊登嫌虚假广告骗钱的非法中介或用工单位,可以持有关收费发票分别情况向所在企业辖区的人事、工商、劳动、公安等部门举报。人事部门可以按人才市场的管理规定处罚;工商部门可以按广告法等工商管理法规处罚;劳动部门可以按劳动监察等有关法规处罚;公安部门可以按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乃至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乱收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投诉
对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应区别违法收费者的各种“收费名目”,分别向企业所在辖区的物价、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举报。物价部门可以分别情况对私立名目乱收费、冒用合法名目乱收费、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乱收费等违法收费行为进行处罚。人事部门对有关中介机构可以按人才市场的管理规定处罚;劳动部门可以按劳动监察等有关法规处罚;公安部门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乃至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一般乱收费者,除了担心被执法部门查处以外,还特别担心新闻媒体披露或报道其违法行为。由此,受害的求职者可向有关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中有良知的记者投诉,让其揭露乱收费者的违法行径,借此敦促乱收费者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或监督有关执法部门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事实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借我一双慧眼——从容进职场:
1、反复推敲招工广告,不能轻信天花乱坠的广告宣传。
一些非法中介打着用工单位直聘的幌子,或者某些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以及用工主体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常常利用虚假的招工广告,在没有正常用工条件和固定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招用应聘者,在找名目收了应聘者的钱后,应聘者却不能按时上岗,因企业开工不足和其他各种原因,隔三差五给应聘者放假,放假期间不发给基本生活费,更无工资可言。或者纯粹就是假招聘,收取应聘者的钱才是目的,收钱后对应聘者百般推诿、哄骗,让应聘者在东推西拖的漫长等待中不了了之。
2、冷静面对劳务中介机构人员的游说,不要听信他们的花言巧语。
一些非法中介机构的业务人员,为了捞取中介费,他们隐瞒事实真象,把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吹得天花乱坠。在此时应聘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允诺,更不能随便掏钱。
3、严格审查证照真伪,务必分清到底是中介机构还是用工单位。
求职者面对招工者,不要只听它的工作人员吹嘘,关键是亲自验看有关证照。如自称是用工单位招聘,必须有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有关招聘广告经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中心核准的批件原件。必须铭记:用人单位不得以押金、服装费、建档费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是中介机构,则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介许可证原件、有关招聘广告经当地人事部门人才中心核准的批件原件。要特别注意的是,中介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样,必须年审合格。同时,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公开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原件亮证收费。注意千万要把证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如发现疑点,宜当即向办证机关报告,以便及时戳穿骗局。
4、不要迷信海外就业,严防上当受骗。
求职者如果是去境外就业,不要一味迷信海外就业就当然正规合法,一定要验看境外雇主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及聘用合同文本,并向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咨询,尽可能通过驻华使、领馆核实境外企业及其用工信息的真实性。
5、一定要先签订劳动合同再上班,千万不要仓促上岗。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当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再上岗。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尽管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劳动者举证困难。当前有些企业在用工上有很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时间、辞退违纪职工上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完全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便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证据,其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要盲目签字盖章,一定预先审查清楚,务必弄懂合同条款,然后才签字盖章,并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绝不能将两份合同都交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合同要尽量要求使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对其中用人单位拟订或增加的条款要特别审查,绝不允许将那些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或显失公平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最好要求到劳动部门备案或鉴证,以便验证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要有依法维权意识。
劳动者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劳动岗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是,对那些极端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要坚决进行抵制。工资标准不得抵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加班加点应要求发给相应的报酬,当发现企业有长时间拖欠劳动者工资、强行以实物支付劳动者工资,或按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制度来惩罚职工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千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也不要一味把希望寄托在企业老板能突发善心而主动磋商上,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寻求法律保护。必要时,应聘请熟悉劳动法专业的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