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3-25 16:26:04 作者:何光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初探
何光友2006/10/7
提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一次明确将公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概括性提出,使之日益成为我国商法理论与实务方面都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归纳,以求教于同仁。
理论渊源
西南政法大学的卢代富教授就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渊源已经进行过整体归纳:从法哲学思潮的角度看,促成公司社会责任生成的思想渊源中,不能不提及功利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重要理论价值。在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必须重视所有权社会化的法学理论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应立法实践的重要贡献。而在谈及其社会责任时,从公司作为赢利性的社会组织的角度,不容忽视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与实践促成全社会将其作为重要的商法理念日益广泛接受的事实。对此,下面让我们将这些理论渊源分别予以简要回顾:
1、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的独到之处就是认为应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主张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为社会谋求幸福。这一思想主要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耶林。功利主义法学首先是建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上:边沁认为组成社会的各成员的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就是社会公共利益,而耶林则进一步认为社会利益是与社会各成员的个人利益相对应的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利益。在自己确立的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基础上,他们又各自提出自己的法律目的观:边沁认为要想保障社会幸福的目标,必须在立法上达到四个目标,即生计(口粮)、富裕、平等、安全,并将安全因素放在首位,其次是平等,如此社会成员就会被导向为了自己的生计,会为拥有更多社会财富而不懈努力,最终促成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耶林则认为保障社会幸福的目标,必须在立法上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可见,耶林的观点更切合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2、社会学法学
简言之,社会学法学就是以综合的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注重法律与其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关注法律的目的与社会效果,强调不同利益的平衡与整合的法学分支学科。在外国法学史和社会学史上均能占一席之地的科勒、韦伯、庞德、霍姆斯等大家都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有所建树。社会学法学不否认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存在,但主张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由此倡导立法上的社会本位,但同时强调社会合作或称社会连带,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发展。可见,社会学法学的基本观点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完全吻合。
3、所有权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
所有权的社会化,指所有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即是基于前述有关社会本位的权利观念,而主张对所有权的享有及行使给与必要限制的立法趋势。自罗马法以来,在很长的时间内都盛行所有权自由无限制的观点,包括在民法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国民法典》都秉承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宣称:“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所有权由此进入相对自由行使的时期。后来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再次明确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于其行使应顾及公共利益”,更将所有权引入受限制的不自由时期。随之,所有权社会化的立法趋势不但波及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及二战后的日本,也同时影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类似立法或判例,其影响日趋全球化。由此,基于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公司社会责任与所有权社会化或称所有权限制找到了共同的立脚之处。
4、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与实践
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应摒弃自由放任的方式,主张国家对企业实施干预,是企业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时,又具有实现充分就业和分配均等化等机制。这一观点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1936年提出的,这使更多的企业界有识之士乃至国家领导人都逐渐放弃了企业一元化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纷纷在放任与干预之间努力寻求最佳平衡点。典型的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的成功实践,莫过于著名的罗斯福新政时期以及二战之后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政策。可见,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也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有着一定程度的密切关系。
概念界定
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在谈及这个问题时,需要给出一个较为清晰的概念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或称企业社会责任是个众说纷纭的概念,目前尚无权威的统一表述。简言之,是公司对社会合符道德的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世界企业永续发展协会给出的定义是: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的生活品质。特別是指公司在经营上上须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负责,而不只是对股东负责。而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则认为: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责任,公司与生俱来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盈利性组织,股东责任是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而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是相对于股东责任或公司对经济目标的追求这一基本责任而言的另外一种责任,它的存在基础是公司具有区别于盈利性的社会性。
综上,可否这样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社会责任是特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在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并自觉接受其广泛监督,乃至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的尽力参与和关注等方面应担负的责任。
主要内容
1、对公司员工的社会责任
对员工合法权益的尊重,由于涉及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及利用的问题,将直接关乎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将涉及到社会就业、社会分配机制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问题。
除《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在劳动法上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之外,《公司法》作为我国规范商事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在其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上述条文,对作为赢利性社会组织的公司,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员工权益的义务,将公司对自己员工的社会责任明确化,体现了《公司法》立法者社会本位的权利观念。
2、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经营者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接受消费者监督、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身份及标志、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应保证、“三包”责任、无不公平及不合理规定、不侵犯消费者的身体权和人身自由权等“经营者的义务”,就是针对公司对消费者应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的集中概括。除此之外,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部门规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规范意见中,都可以明显感到作为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公司依法应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特别值得提及的是: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将于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界定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而将前述有关社会责任主体在商品零售环节由公司等企业,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可见,社会责任已不仅是公司应该面对的问题,已经降临到所有商事主体头上了。
3、对供应商等利害关系方的社会责任
在产业供应链上,上、中、下游公司企业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公司作为盈利性社会组织,相互之间有独立的乃至彼此冲突的经济利益,但是基于社会本位的理念,任何一个环节的公司企业,对产业供应链功能的完善和整体功能发挥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在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之外,各个环节公司企业如果只注重自身利益而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将最终丧失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空间,不但不能担负承担社会责任的重任,甚至连对自己股东承担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责任也难于应对。为此,公司企业有必要关注自身所在的整个产业面对的市场空间,首先要协调好产业内部的关系,同时还要顾及整个产业供应链上各区段公司企业的利益平衡,遵守商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市场交易规则,然后在此基础上尽力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公司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必须擅长于公司之间利益平衡和博弈,主动对供应商等利害关系方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以实现自己公司的最大利益和持续发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担此等社会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4、对所在社区的社会责任
不管是小型的有限公司或独资公司,还是大型的跨国集团公司,其营业都与其营业所在地社区密切有关。首先,公司营业不可能脱离所在社区的自然或人文环境而独立进行,公司必须关注有关环境条件对自身营业的利弊,并扬长避短。其次,公司与其所在社区之间的关系应是良好的互动关系,公司不可能人为斩断与其所在社区的联系,须要积极参与到社区诸如道路、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绿地规划、社区教育、社区医疗、社区救助等公益事项中去,回馈社区,求得所在社区公众的接纳及认可,听取建议,接受监督,在平衡自己与所在社区居民利益的基础上经营自身的事业。
5、对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
这一范围已经远远超出公司所在社区的范畴,这方面涉及到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国家财政多创收,以借此增进社会福利;关注残疾人、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向老、少、边、穷地区增加投资和人力支援;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赈灾募捐活动;尽力创造就业或再就业机会;关注并参与人权立法和维权活动;为普及和推广医疗、保健、文化、体育、教育等公益事业投资出力、献计献策等等。
6、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在各国政府普遍倡导可持续发展和注重绿色GDP的今天,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尤为重要,故而在公司对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之外单列一项以示强调。所谓绿色GDP,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就是:把资源和环境损失因素引入国民核算体系,即在现有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扣除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恢复生态平衡、挽回资源损失而必须支付的经济投资。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小至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三废”处理与排放,噪音、强光、辐射、粉尘等指标控制、达标和相关生产工艺的改良,绿色产品的研发、制造,环保原材料、元器件的采用,降低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等,中至类似于往年的长江防洪、长江防护林、淮河治理、西北防沙治沙,大至东南亚海啸、巴基斯坦地震乃至珍稀动植物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核扩散等等,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在这方面完全可以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一点一滴的行动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
当然,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保护,更多的时候仅指自然环境的保护。其实,我们身处其中的人文环境,比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民间艺术以及其它特有的民族文化等,笔者也认为当属广义的环境保护之列,公司在日常经营、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中,应当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一并注重人文环境的保护。
公司基本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基本责任与公司社会责任构成公司责任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公司基本责任即对投资者(股东)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责任,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性质决定的,是其与生俱来的自然责任。如果没有公司公司基本责任,公司作为赢利性社会组织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而社会责任是对股东以外的自然人(包括公司员工)、供应商等客户、其它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国家、民族、人类承担的利益平衡与关照责任。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不得脱离公司基本责任而单独存在,必须以公司基本责任为基础。另一方面,如果公司不依法尽力承担社会责任,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与人类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平衡均将紊乱,在损害全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必将损害公司的自身利益,并最终影响公司对基本责任的承担,乃至影响公司主体的生死存亡。
现阶段我国公司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应承担的适当义务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讨会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国家),不同体制下,社会对公司的期望和要求是不同的,从而使社会责任问题的焦点、范围也有所不同,显示出明显的动态性和时代特征。笔者认同中国现在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已经初步具备了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经济条件和现实需要的评价。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些思想、内容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是相一致的。我国应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各项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和行为规范,推动观念转变。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公司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应承担适当的义务,即首要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切实保护员工和股东的正当权益,向社会提供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合格产品或服务,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需求;其次在前述基础之上,秉承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共同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将利己与利他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考虑利益均衡,积极参与人权、环保、慈善等公益事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良性的社会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为构筑和谐社会尽到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说明:
1、因篇幅所限,除文中明确提及的出处之外,其它引注恕不能一一标注。
2、该文的提纲笔者早在几个月前就拟定,但因为缺乏有关资料以及笔者学识所限,一直没有写成。现利用国庆假期草草拟就,粗疏、错落之处难免,敬请有识之士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