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罪状的主要分类

时间:2013-12-21 15:36:23    文章分类:抢夺抢劫

刑法中罪状的主要分类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于某种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只有符合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能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中罪状的分类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来划分。我国刑法中的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如《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如《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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