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书

时间:2011-03-11 10:05:14  作者:郑州专业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行政起诉状

 

原告:    ,男,30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村,住址:郑州市二七区    号。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

地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撤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郑工商二七字   号行政强制措施, 将所扣押的酒及时退还给原告。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直租用闫  的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    店面从事批发零售烟酒生意,2009年11月23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原告所在的经营场所,以原告所销售的“民洋”牌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洋河”牌蓝色经典大曲的商标标记为由,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原告“民洋”牌系列详河大曲413件,价值一万多元钱。原告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如下:

一、原告所销售的注册商标为“民洋”牌详河盛世经典本身是一种合法的经过注册的独立商标,并不构成侵犯“洋河”蓝色经典的注册商标。1996年5月7日,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国品酒业有限公司获得了第269327号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民洋”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且经过申请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1月20目至2016年11月19日。因此,“民详”注册商标是一种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法商标,并不是被告所说的销售侵权商品。

二、尽管“民洋”注册商标标记和“洋河”注册商标都是用在白酒的商品上,但无论是商标的图形、文字、还是商标的读音、含义等各个方面两者都区别甚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特别是“民洋”牌详河盛世经典注册商标在其标记上面有一行汉语拼音“xianghe”字样,从根本上把“洋河”注册商标区分开,形成自己特有的风格。所以,“民洋”注册商标并无侵犯其它商品的客观事实和可能。

第三、“民洋”牌详河盛世经典的白酒,无论是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企业还是销售企业,其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种资质和条件,手续合法齐备,且都在当地的相关部门有登记和备案,属于正常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并无任何的违法、假冒、侵权行为,因此,不可能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明显错误的,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照《中毕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郑工商二七   号具体行政行为,及时退还被扣押的财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郑州专业律师:陈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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