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时间:2024-10-30 16:52:56    文章分类:工程结算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将B与C合作建房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完全切割是错误的,应予纠正。1.本案A与C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因A没有资质,也不是公司内部职工,而属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间,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自始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A和C发生法律效力,犯下如此低级错误是不合常理的。2.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将“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认定为“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并据此判定B对涉案项目工程款不承担支付责任,出现了严重的逻辑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当事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出资进行合作开发,并以一方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的,因合作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按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理。二审法院完全不考量B与C之间的合作关系,径行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将B与C合作的事实置身事外,是完全错误的。4.B在涉案工程项目中并非是辅助角色,而是主导角色。因为涉案工程对外的一切手续,包括立项、规划、办证、支付工程款等均以B的名义进行,实际上开发产品也均登记在B名下,B是涉案工程开发产品的所有人,可以认定B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受益者。B在上诉状中自认“最多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二审法院却无视这种法律上的自认,判定B对欠付工程款不承担任何責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B未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特。三、其他理由。1.本案A与C签订《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问》后,自行垫资开发建设了涉案工程的8号楼和10号楼,除了一些抵账的很难变现的房产,大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回,生活一直陷于困顿之中。A没有能力支付上诉费,无耐放弃上诉。万万没想到的是,剩下的权益也被二审法院的判决变得名存实亡了,因为C已经负债累累,根本没有能力支付任何款项。2.实践中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利蓝、维护社会稳定,很多司法机关从项目实际获益、实质公平的角度判决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合作开发主体就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B提交意见称,一、B不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二、依据《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及2021年4月13日协议之约定,B只是履行相关配合手续,对A与C之间的工程情况和结算情况未参与且不知情。三、B在2020年12月17日《协议书》中的义务,仅是负责配合办理抵房手续,相关结算及责任承担均与B无任何关系。四、A要求B承担责任是背信弃义、违反承诺之举,不应得到支持。五、虽然A描述了自己因C缺乏履行能力而权益缺乏保障的困局,但情感不能偕越法律,B不仅不是A口中不承担责任只享受权利的受益者,反而也是被C拖入泥潭而不能自拔的受害者。

C提交意见称,2009年12月C与B签订协议,该项目全部由C投资(含土地及建设等的一切相关费用)开发建设,C支付B前期在该项目的一切投资和费用,因C没有开发资质,该项目借用B资质开发,所以该项目的房屋产权证由B公司负责办理。本案涉案工程XX区XX**号楼,系A哥哥D作为C的股东分得该栋楼的承建权,A不是C的股东也无建筑资质无权获得该工程的承建权,D获得承建权后与A合伙建设,所以签订《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是以A的名义签订,既然该协议无效,那该工程应该由实际施工人来进行结算,即A和D共同结算。在A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中,C的意见为同意按上述结算执行,并办理以房抵工程款手续(因该项目遗留9#、10#楼问题,D8#楼40%股份抵房源暂不释放,待D9#、10#结算完毕后一并办理决算),A在该结算单签字认可。按照该结算单的结算方式结算,C已经结清了A的工程款。A在申诉书中称参与了10#楼的建设,10#楼也是D与A合伙承建,该工程至今未进行决算,C多次要求办理决算均未得到回应,后C对该工程进行审计,C多支付A工程款500多万元,该项目工程款支付是C与A内部承包结算问题。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原审在案的现有证据和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为A与C,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B不应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相对方C欠付A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从2020年12月17日《协议书》及2021年4月13日《协议书》约定内容来看,B的义务是配合A,未对A与C之间就涉案工程结算事宜进行认可,原审法院认定B不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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