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工程用料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4-11-05 16:40:4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工程用料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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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工程用料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A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无视已经生效的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认定原C、D与A系挂靠关系,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A对案涉工程的人力、设备、材料未进行实际投入。原审法院滥用表见代理,认定A应予承担货款65万元,属于疏于审查事实。二、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一方面认为案涉《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慎重认定合同无效。结合A出具的收据,从《协议书》内容可知,该协议书具有结算及债权转让的性质,即A将其对禹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邢荣华。又认为(2021)XX1482民初3147号和XX号民事判决均驳回了A向某乙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即该债权转让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对此原审法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综合全案情况认定解除该《协议书》为宜。原审法院逻辑错误,自相矛盾,且未说明解除该《协议书》的依据。综上,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A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工程用料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根据2019年1月25日A与B签订《协议书》的约定,A实际系将其对B负有的支付混凝土对价65万元的义务,转由B向某乙公司主张,进而达到A与B结算的目的。B对该合同目的的实现,以A对某乙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为条件。但(2021)XX民初XX号、(2022)XX14民终XX号民事判决对A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予以驳回。据此,某乙公司已不对A负有工程款给付责任。B签订《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审法院依法对该协议书予以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D采购工程用料使用的是A项目部的公章,禹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的混凝土供需合同记载的使用单位为A,与B签订《协议书》的主体亦为A,由此案涉混凝土的采购方认定为A,有据可依。A与D、C具体系何法律关系,系其之间的内部约定问题,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供货时知晓、认可采购相对人系D、C的情况下,A否认其负有作为采购人的款项支付义务,理由不足。

裁判结果

济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谈工程用料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综上,A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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