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再审案

时间:2025-03-11 17:11:1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再审案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再审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再审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再审案,A申请再审称,B于2024年4月12日提交给XX市XX区执行局的(关于被执行人A的补充资料,自证:XX私募基金发行基金产品、2022年卖过上亿基金产品等)说明B及其律师在案件起诉阶段以前已经完全深刻了解XX私募基金公司完成中国证券基金协会管理人备案(即已经获得私募基金牌照),但其却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蛊惑司法工作人员,编造虚假资料,虚假诉讼,造成一、二审误判,错判。因此,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改判B继续履行原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补齐欠款40万元,以及判决B虚假诉讼造成A的财产损失,追究B及其律师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B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根本没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情况下,只能采取空喊口号、扣帽子的手段搞人身攻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申请人应就终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并结合所收集的新证据提出申诉的理由,但纵观其再审申请,既找不出两审判决的问题所在,也找不出适用法律的错误,更没有提供足以推翻终审判决的新情况、新证据。一、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继续履行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即是否具备可撤销条件。两审判决虽然查明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出自自愿,但却不是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为:申请人在明知其所开办的XX公司在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批准设立后,如需从事私募证券基金业务还必须报经其登记备案的规定,却在未经登记备案的前置程序下,甚至在XX公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的2021年11月2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通过采取隐瞒事实,夸大宣传的手段,误导被申请人与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诱使被申请人实缴受让股权数额60万元。基于这一证据,两审判决认定了该《股权转让协议》为可撤销的协议,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然而,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却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继续履行,且应补齐欠款40万元。需要指出的是,该《股权转让协议》除了因申请人所开办的XX公司采取“未批先募”手段,理应被认定可撤销协议之外,查该协议第四条“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从申请人转让给被申请人股权的操作过程来看,该转让根本没有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形成的股东决议(注:一、二审庭审中申请人未提供曾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性的会议,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授权与批准证据),按照合同成就条件的约定,该股权转让明显不具备生效要件。由此可见,这份由申请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关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得清清楚楚,用不着伪造。据此,两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既然该《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可撤销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它就应当从成立之日起无效,进而就必须停止继续履行。二、关于两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和虚假问题。申请人曾在一、二审庭审中以被申请人向法庭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断章取义为由,认为是虚假证据。质证中,主审法官释明其聊天记录中哪一处是断章取义的、哪一份证据是虚假的?但申请人根本指不出来。相反,在质证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出示的录音证据和聊天记录中没有如实告知XX公司缺乏资质、未经登记备案前置程序等发问,承认其未履行向被申请人告知义务的事实。其实,两审法庭采信被申请人的证据中涉及聊天记录只是一个方面,更多的却是那些委托理财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企业信息查询、银行账户明细、收据等书证,并一一地进行了质证和判决时的认定。相反,上诉人在向法庭提交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固收)》中被申请人倒发现并提出与原始协议不吻合之处,即个别地方已经由申请人删除和篡改,充分暴露了申诉人提供伪证的问题。三、关于申请人所提供的新证据问题。申请人在此次申请再审时,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的《关于被执行人A补充材料》中,有过XX公司曾于2022年卖过上亿基金产品等的表述,以此说明被申请人早在案件起诉阶段就已经知晓XX私募基金公司已完成中国证券基金协会管理人备案(即已经获得私募基金牌照),并断言这是在欺诈法官等等。需要指出的,当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并通过网拍申请人一处私有房屋后,仍得不到足额执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向负责本案执行的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四处打听,包括申请人通过允许他人借XX私募基金公司之壳发行基金的状况,这才有了上述补充资料的提供之举。退一步讲,此时的私募基金时间为2022年以后,不排除此时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但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实缴了60万元的出资额(查该出资额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申请人私自占用了),却发生在申请人所开办的XX公司未取得登记备案手续的2021年11月初。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事后了解的有关XX公司私募基金的情况等同于事前知晓,这完全是偷换概念的主观臆断。四、关于污辱、诬告审判人员问题。既然申请人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问题,作为申请再审的一个理由,理应作为首要问题大讲特讲才是。相反,申请人却将其作为最后一个问题空喊口号。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再审案,A与B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XX公司2%股权转让给B。XX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均为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A主张已实缴270万元,但未提供任何依据,XX公司所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需要相关机构登记备案,但A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登记备案。A无据证明其转让股份前已向B如实告知上述重要信息,属于欺诈,导致B对标的价值产生严重错误判断,以100万元价格购买20万元股份,B作为受欺诈方,其有权依法撤销该协议。因此,一、二审判决撤销B和A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A返还原告B60万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被申请人在执行阶段的补充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新证据的逾期认定标准,不足以推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再审案,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其主张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再审申请。


执业机构: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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