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

时间:2025-05-14 16:56:32    文章分类:工程合同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2017年H将案涉工程发包后,由C中标,2017年11月20日,H与C签订工程施工合同,C将案涉工程交付期XX分公司施工,2017年12月22日,D将案涉工程向E转包并且签订施工合同,B挂靠E的资质实际施工,2014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F是B的股东,并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担任B法定代表人,A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D将部分运输费用、工程款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A,XX县XX村2017年道路建设项目的审定价为4,282,740.35元,XX县XX村2017年道路建设项目的审定价为2,364,061.89元。2017年6月21日,B向C承诺其施工的案涉项目挂靠E资质实施,由C供应主材,B委托F、G、任命蒋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共同为项目负责人,施工过程中上述人员的签字和确认均由B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C无任何关系。

另查明,案外人马某某诉C、F、G一审判决后,2020年3月,F以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B为由提出上诉,F、G在庭审承认其均系B的员工,没有签劳动合同,有委托书和聘书,两人在工程中行使的是职务行为的事实。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C、D、B、F、F、G、H支付欠付工程款3,985,582.24元;2.依法判令以上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47,296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LPR公布同期贷款利率3.75%计息,以3,985,582.2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共计1825天,即747,296元(3,985,582.24元×3.75%÷365天×1825天)]。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一是A是否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是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主体如何认定。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涉案工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可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C中标案涉工程之后交付D施工,2017年12月22日,D将案涉工程向E转包并且签订施工合同,于是B挂靠E的资质实际承包,F于2017年是B的法定代表人,F、G,蒋某某是B的员工,案涉工程由A施工完毕,根据各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D将案涉工程转包给E之后,B挂靠E的资质实际承包,案涉工程由A施工完毕,故B系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上述情况能够证明A与B之间实际上存在工程分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转包合同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故A有权向B主张工程款。经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同审定,最终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6,646,802.24元。庭审中A主张尚欠工程款3,985,582.24元未支付,可认定已支付工程款为2,661,2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上述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已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未能举证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A有权要求B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A主张的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项自2018年10月28日交付施工,由于A主张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主张,故利息应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计算,计息至2024年5月15日止,2019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止的日期天数共计1827天,但A主张1825天的利息,即3,985,582.24元×3.75%÷365天×1825天=747,296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利息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3,985,582.24元;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利息747,296元(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止);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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