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5 15:21:54 文章分类:工程质量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A(总包人,简称甲方)与C(分包人,简称乙方)于2021年2月签订《内外墙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工程承包范围为依据甲方提供的结构及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中涉及外墙漆和内墙石膏砂浆抹灰的所有内容进行施工(包工包辅料),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施工内容均包含在单位造价内)依据项目业主提供的结构及建筑施工图、涉及变更、技术核定中涉及的2、3、5、6、7号楼内墙石膏抹灰(面)和外墙真石漆(多彩漆)的所有内容进行施工;工程承包方式有:⊙:包工、包料;□:包工、包机械;⊙:包工、包料、包机械;☼:其他:包工、包辅料、包机械;其中外墙底漆、面漆和内墙石膏砂浆甲供(业主方),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负责;合同总价为2,881,575.62元;合同价款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签订后,B借用C资质完成合同载明的内容。后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A结算单》载明的结算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需方代表有G签字,另有人员手写载明已签合同金额为2,881,575.62元,该结算单有C的盖章,供方代表为。该结算单中载明的结算项目、结算工程量、结算单价、结算总价分别为:1.外墙天然石漆,42716m2,25.5元,1,089,250元;2.外墙多彩漆,2682m2,32元,85,820元;3.外墙涂料,1985m2,30元,59,550元;4.天棚刮大白,1989m2,10元,19,890元;5.内墙石膏抹灰面,62579m2,26元,1,627,050元,合计2,881,560元。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间,A分四次转款支付了内外墙装饰工程的工程款276万元。2022年1月29日,C向A出具了《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就XX项目订立内外墙装修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2,881,575.62元(大写:贰佰捌拾捌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陆角贰分),贵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2,760,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陆万元整)(不含民工专户支付的金额),但其中部分民工工资由我公司现场负责人B(身份证号:XXX)挪用于其他用途(具体用途详见B向贵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因此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农民工工资849,500.00元(大写:捌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未发放,现特申请贵公司代付欠薪农民工工资至我公司所提供欠薪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内。”2022年3月A代为C支付了民工工资1,082,550元。2023年1月20日,A亦按青人社监处决字[2022]第07号《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偿了农民工工资756,720元,A主张就案涉工程已超付1,804,156.8元(2,760,000元+1,082,550元+756,720元-2,795,113.2元),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1.A认可结算单中的G及B和D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及的谢某甲均系其工作人员,D陈述称其系G聘请的在XX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员。B、C均认可B系借用C的资质承揽案涉内外墙装修工程。
2.B、C认可C收到A支付的276万元工程款后均转给了B,A亦代C支付了民工工资108万余元及75万余元,但B收到款项后,应A项目部负责人即案外人G、谢某甲、原审第三人D要求代付了款项,即A提交的《XX项目部内外墙分包收款情况说明》中,于2021年2月11日代付了XX项目的砖工班组陈某乙劳务工资500,000元;2021年4月2日,通过向东申建材经营部转款支付了360,000元购房款;2021年4月19日,代付购XX购房款678,408元,通过东申公司代付XX鑫统领XX项目砼款176,000元,2021年4月10日、19日、20日支付XX项目地坪班组K105,000元,合计1,819,408元。A提交该情况说明复印件,以主张A代C支付民工工资1,082,550元。D认可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及B垫付款项或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并明确该情况系向A报告,经A审批认可。A对B代付款项或代买房屋的情况均未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该情况说明虽是复印件,A只认可其中已支付的工程款2,760,000元及代支付民工工资1,082,550元,但该证据系A提供,C、B及D均认可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且该情况说明对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双方之间款项支出情况。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3.B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载明,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依据前述《情况说明》代付款项或代买房屋合计支出1,819,408元。
上述事实,有《内外墙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XX项目部内外墙分包收款情况说明》复印件、《内外墙装修专业结算单》复印件、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书、农民工工资代付承诺书、(2023)川1425民初329号案件部分庭审笔录、XX作业人员花名册、兴业银行汇款回单、中国民生银行转款凭证、光大银行转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XX某有限公司责任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C连带向A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804,156.8元;2.判令B、C承担因超付发生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22年3月22日起以108万元扣除应当支付但没有支付的35,113.2元(即:1,044,88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从2023年1月20日起以756,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3.B、C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A是否超额支付工程款,如果存在超额支付,超额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A与C之间签订的《内外墙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合同总价为2,881,575.62元。A于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分四次转款支付了工程款2,760,000元,在2022年3月代为支付了民工工资1,082,550元。2023年1月20日,A又支付农民工工资756,720元。就案涉工程,A共计支付款项4,599,270元(2,760,000元+1,082,550元+756,720元)。但依据《XX项目部内外墙分包收款情况说明》,B在收到款项后应A在XX项目部负责人G、谢某甲及原审第三人D的要求,代AXX项目部支付款项为1,819,408元。合同总价2,881,575.62元+C代A支付款项1,819,408元=4,700,983.62元,该金额大于A实际支付工程款4,599,270元,故A不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A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超付工程款的事实,A请求C、B支付超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