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6 09:45:37 文章分类:其他领域
现在生活节奏的加快增加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因此儿女的婚姻大事是父母们最操心的事。随着八零后一代走进婚育年龄,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几乎都会支出一笔不小的开支为子女结婚买车买房。但是由于很多年轻人在结婚问题上并没有考虑成熟,离婚率很高。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不仅成为离婚双方关心的问题,也成为了双方父母关注的焦点。
很多忧心忡忡的父母来到公证处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他们非常担心自己倾尽积蓄为子女购置的婚房最终变成他人的财产。其中最典型的问题之一是:“我儿子(女儿)要结婚了,我们老两口给买的房,写的孩子的名儿。万一将来他们分开了,我们怕房子被分走。所以你们能不能公证一下,这房子虽然名字写的是孩子,但我们是实际所有权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即在于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我国《物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我们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产权就是物权的一种。房屋的所有权人经备案登记、置办房屋所有权证并向社会公示后,就产生了公信力;房屋产权登记人就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对于不特定的第三人来说,房产证上登记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因此,不可能出现房产证上写的是子女名字,而“实际所有人”是父母的情况。
父母如果想要保证自己对房屋的相关权利,那么买房时就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子女的名义购买。法律对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的行为有明确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见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被认定为是赠与房产的行为,而子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父母所出的钱,说白了是其自愿付出的行为,并不影响产权归属。
这番道理弄清楚之后,接踵而来的问题是:“那用不用让孩子来办个婚前财产公证啊?”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这样取得的房产是出资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不是父母出资而是结婚任何一方自己购买的房产,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可以依法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很多当事人经常会追问:“不是说有结婚八年以后就归夫妻共同所有了吗?”其实这条至今仍然流传比较广泛的“说法”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但是2001年新《婚姻法》颁行后已经取消了上述司法解释。根据现行法律,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产权并登记至名下的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除非双方书面约定为共同财产,否则不论婚姻关系持续多少年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原则同样适用房产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财产,关键是要能够证明该财产系结婚登记之前取得。因此,对于上述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无需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或办理公证。
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很多人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且贷款在结婚登记前没有还清,此时结婚双方如希望明确财产归属,还是有必要签署书面协议的。因为在房产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那么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以这些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那么很难说房产是买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此时,财产约定的意义就突显出来了。为避免日后纠纷,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其实,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应建立在双方互相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最重要的是配偶之间相互信任,这样的婚姻才会持久,财产才更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