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带新欢与前妻同住 女儿无奈起诉老父

时间:2009-03-30 10:10:0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黄某与前妻离婚后仍住在女儿房子中,带回现任妻子后,女儿表示,父母住在家里没意见,但其他人不行,于是起诉父亲 

  但黄某表示房子虽是女儿的,但自己付了10万元,有权利居住 

  34年夫妻情份一朝破灭,又有新欢入住家门。71岁的李女士愤懑不平:“他在外面怎么乱来都没关系,现在带女人在家里常住,我实在受不了。”而房子的主人黄小姐,也就是他们的女儿也表示,她作为子女,赡养自己的父母,让他们住在家里可以,但她不能容忍其他人住在家里。 

  目前,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父亲带着现任妻子搬出,不要打扰他们平静的生活。 

  因为卫生间共用,黄小姐认为父亲带着现任妻子住在自己家里已经扰乱了他们的生活。 

  “有时候他们上厕所、洗澡都在一起,弄得我外孙问我,外公怎么和阿姨一起从厕所出来,我真是无言以对。”其母亲李女士说。 

  前妻控诉: 

  前夫出轨现在反要赶她出门 

  记者昨日中午来到李女士家中,她指着厨房对面的一间屋子说,那就是现在前夫和女友的卧室。 

  她告诉记者,前夫黄某原是南城某职中教师,今年71岁,退休后就一直在外拈花惹草。她说,2003年,她发现经常有女人打电话到家里找前夫,前夫也经常在外夜不归宿。 

  2005年8月,李和黄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注明,离婚后他们仍住在女儿的房子中,生活上仍互相关照。但是,今后黄想带女友回家,必须经过李同意,并且接触半年以上才能入住。 

  李说,现在前夫反悔,根本没按照协议办事,已和现任妻子同住,要将她赶出去。 

  父亲: 我有权住在自己家里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黄某,表示希望能和他面谈了解情况,但是黄称不方便见面,并坚称李行为不检点,和别的男人有染。但这一说法遭到李女士否认。 

  黄某告诉记者,当初买房子的时候,自己一次性付款10万元,虽然房子户主是女儿,但是房子他也有份,他完全有权利居住。 

  另外,他的前妻和女儿无权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他已经和现在的妻子于去年12月登记结婚,既然已经结婚,自然就应该和自己住在一起。 

  在黄小姐家里,记者也见到了黄现在的妻子,她对记者说,她是阳江人,她和黄于去年12月结婚。 

  女儿: 我只允许我父母入住 

  记者随后采访了黄的女儿黄小姐。黄小姐证实父亲曾经多次出轨,与数名女性有染。她表示,她作为子女,肯定有义务赡养父母,也应尽孝道。但现在父亲带别的女人回家,已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有时候他们上厕所、洗澡都在一起,弄得我外孙问我,外公怎么和阿姨一起从厕所出来,我真的是无言以对。”李女士说。 

  黄小姐表示,父母住在家里,她没有意见,但她不允许其他人住在家里。考虑到家庭生活的安宁,对父母尽孝,她才提起诉讼。 

  律师: 女儿有权不让父亲现任妻子住 

  广东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黄小姐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现在黄小姐已经成年,继母并没有抚养过她。既然没有义务,而作为房子物权所有人,黄小姐有权要求继母离开。不过,她如果要求父亲也离开,则必须尽赡养义务。 

  至于状告父亲,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芳认为不是很妥,他们之间可以调解。父亲可以选择到外租房居住,女儿则出一部分赡养费用,或者选择继续留在家里。 

  至于房子的物权,张丽芳认为黄小姐和父亲间买房的债务关系并不影响黄小姐对房子的所有权,但是父亲有权要求女儿归还债务。

执业机构: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峻铭律师 > 张峻铭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