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6 09:47:30 作者:黄爱珍 文章分类:其他领域
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的周某是个体司机。2007年8月,周某与乘客张某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被张某持刀刺伤,经鉴定构成伤残6级。
周某住院治疗时,张某的亲属先后支付其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营养费共计3.5万元。因张某亲属不愿再付医疗费,周某只得出院回家,靠吃民间草药治疗。2008年5月,周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支付后续医疗费、康复费、女儿的抚养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并提供了伤残鉴定证明、医院证明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应支付周某女儿的抚养费、后续医疗费、康复费和残疾赔偿金等8万多元。
周某伤残后,其妻黄某心生怨气,双方为此经常争吵。今年1月6日,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认为周某因伤残获得的赔偿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周某在答辩时同意离婚,但认为因伤残获得的医疗费、康复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应归其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法理评析★
周某因伤获得的医疗费等赔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按照法律规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黄某有权要求分割;若是周某的个人财产,黄某则无权享受。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虽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属共同财产,夫妻共享所有权和支配权,但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之所以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等费用归个人所有,是因为这些费用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是伤者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必要的康复和生活的基本费用,与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有着本质的区别。
据此,周某所获医疗费等赔偿,虽是在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但依法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黄某无权要求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