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18 21:22:20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甲方:
乙方: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应聘。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指派邓和江律师等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具体负责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履行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甲方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甲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甲方经营机制,提高甲方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甲方管理人员、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甲方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应及时、优先并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上述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协议二中的(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法律事务时不另行收费,代理承办本协议二中的(四)、(十)项的法律事务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优惠收费。
五、法律顾问在履行本协议有关法律事务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除依法应向有关对象披露外,应承担保密责任。
六、法律顾问应按合同、协议规定,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七、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八、法律顾问因失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甲方应向法律顾问提供与其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介绍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十、法律顾问在承办甲方法律事务时,甲方应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会议。
十一、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便利。
十二、在本协议签章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应聘的,应重新签订协议。
十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责任律师:邓和江律师
年 月 日 年 日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