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应聘协议书

时间:2007-08-18 21:22:20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应 聘 协 议 书                        (        )律顾字第  号

甲方:

乙方: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应聘。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指派邓和江律师等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具体负责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履行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甲方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甲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甲方经营机制,提高甲方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甲方管理人员、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甲方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应及时、优先并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上述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本协议二中的(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法律事务时不另行收费,代理承办本协议二中的(四)、(十)项的法律事务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优惠收费。

五、法律顾问在履行本协议有关法律事务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除依法应向有关对象披露外,应承担保密责任。

六、法律顾问应按合同、协议规定,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七、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八、法律顾问因失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甲方应向法律顾问提供与其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介绍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十、法律顾问在承办甲方法律事务时,甲方应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会议。

十一、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便利。

十二、在本协议签章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应聘的,应重新签订协议。

十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责任律师:邓和江律师

 

年  月   日               年   日   月 

执业机构: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邓和江律师 > 邓和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