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及法律规定

时间:2012-09-25 22:31:01    文章分类:质押担保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223条关于权利质押的范围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证券债权质押的设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股权质权的效力】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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