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担保行为的规定措施:禁止互保和连保

时间:2013-06-04 23:26:00  作者:王勇律师  文章分类:动产权利

2012年12月11日《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担保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止担保流于形式,切实防范债券风险,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二)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四)加强对抵质押担保行为的监管。抵质押物须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况,发行人在综合信用承诺书中要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加强对债券存续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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