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规章禁止行为

时间:2012-10-01 20:56:56    文章分类:典当实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执业机构: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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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招商引资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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