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时间:2012-10-01 21:09:51    文章分类:典当实务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执业机构: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招商引资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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