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时间:2012-10-01 22:37:11    文章分类:质押担保

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票据的特点是可以背书转让,受让人可持票兑现货币。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只有质押背书,才能产生出质的法律效果。票据签有质押字样的,票据转让即为中断。因为质权人只是取得了质权,并未取得票据的所有权,所以没有再背书转让或者出质的权利,质权人以出质票据再作背书转让或者背书质押的无效。如果票据没有质押背书,票据持有人(质权人)将票据背书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票据是出质的票据,便取得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丧失质押的作用。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者背书授予票据权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票据上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不具有背书质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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