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如何

时间:2012-10-01 23:27:51    文章分类:信用担保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情况来处理:首先,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规定,最高额合同的债权发生在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保证人在2001年7月1日起的一个月清偿债务。那么,保证期间从2001年8月1日开始起算,止于2002年2月1日。其次,对于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其中最高额合同的终止日是指在保证范围内债务发生的最后到期日。比如,最高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月12月31日,其中约定2000年12月31日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那么,保证期间为2001年1月1日起算的六个月。此外,由于担保法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该通知到达债权人时便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该终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的终止之日。因此,保证期间的计算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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