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履行,按时还款也被诉

时间:2012-10-06 21:42:55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2003年10月,北京银行某支行与王先生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署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银行向王先生提供金额为96万元,期限为20年、利率为5.04%的二手房个人住房借款;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王先生使用购买的北京市东城区某号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王先生及房产经纪公司有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及时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签署后,银行依约向王先生发放了贷款,王先生也购买了约定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王先生一直正常还款,但是并未按约定配合银行办理抵押登记。银行虽多次向王先生及房产经纪公司催促,但在随后的五年多里,银行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始终没有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及房产经纪公司立即配合银行到相关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手续。

    法院审理发现,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由王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房产经纪公司或由王先生及房产经纪公司共同以本合同、购房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在有权受理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此外银行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二手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也约定该公司承诺在借款人取得卖契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及房产经纪公司配合银行到相关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承办法官认为,借款合同对借款人、银行及保证人(通常为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权利义务约定十分细致、明确,因此,借款合同往往由多个章节、几十条条款构成,面对数十页的厚重合同,借款人往往只关心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时常忽略其他义务的约定。然而,为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当前各大银行均加强和完善了信贷流程的操控和监督,严格执行借款合同约定,不仅对逾期还款的行为加大了催缴力度,同时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亦尤为看重,以期消除潜在信贷风险。因此,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厘清自身权利义务,必要时还应向银行信贷人员进行咨询,并及时配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切勿因怠于行使相关义务引来诉讼纠纷。

执业机构: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招商引资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勇律师 > 王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