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7 10:26:47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经营水果生意的高先生用来拉货的小型面包车的车胎被人扎破了15条,高先生认为是吴先生所为,将吴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高先生诉称,原告一直在北京市丰台区经营水果生意,为拉货方便,买了一辆小型面包车。平时不拉货时,车停在水果摊旁。2010年6月至12月间,被告经常趁凌晨三四点夜深人静时,将原告停放在水果摊旁的车胎扎破,一共扎破轮胎15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千余元。原告曾多次向派出所报案,警察来拍了照并做了相应记录,但派出所未予刑事立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坏轮胎费用4000元;赔偿误工费500元。
在审理中,高先生提供视听资料证据三份,录像中有一人身着大衣,戴着帽子和口罩,故意扎坏车胎,但无法辨认该人面貌。高先生称从形态动作可看出是吴先生,但吴先生予以否认。高先生之妻、熊先生之妻出庭作证,证明其曾有一次看到吴先生扎坏高先生、熊先生的车胎,吴先生予以否认,并称证人与原告具有密切关系,不具有证明力。此外,法院调取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卷宗材料,该卷宗中对扎车胎的侵权人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高先生起诉称吴先生故意多次扎坏其车胎,对此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高先生要求吴先生赔偿轮胎费用及误工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