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2 15:02:0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在秋游中坐滑道受伤,到保险公司理赔不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7年10月17日,其随学校组织到公园秋游,坐滑道下山时,购票时一并购买了保险一份,该保险凭证上显示保险费为1元,被告作为保险人并加盖了业务专用章及骑缝章。因坐滑道过程中出现碰撞事故,在老师和同学护送下,张女士到石景山医院做了简单缝合,第二天由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上颌骨、颧弓骨折”。2007年10月18日至31日在该院住院手术治疗,期间由该院在进行了手术。2008年8月4日至14日,在该院住院手术取出钛板。2009年2月6日,距离事发近一年半,经医院诊断,虽然手术比较成功,创口愈合好,但仍然给面容留下了影响。2009年3月3日,张女士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以滑道所属公司和公园管理处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请二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余万元。诉讼中,根据张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依据张女士购买门票时同时购买的保险凭证,形成了张女士与本案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经数度交涉,保险公司反复推托,不提供与滑道所属公司的保险合同单号,导致张女士无法办理赔偿申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连带给付保险金5.5万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支公司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张女士已经在滑道所属公司得到了全部赔偿,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在庭审中,原告张女士撤回了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支公司的起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