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3 17:01:1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霍某诉称,其于2009年7月3日在北京万达汽车修理公司处购买了一辆由比亚迪汽车公司生产的比亚迪F0旗舰型轿车,车价为4万余元,同时购买了车辆保险。7月20日晚上11点,霍某的朋友开此车行至延庆县一路口时,由于车速较快而发生了追尾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但该车正副驾驶座气囊一个也没有弹出,导致原告朋友胸部和方向盘碰撞,头部也受到剧烈震荡,在延庆县医院住院治疗一周。
霍某称,经过自己调查,比亚迪公司生产的比亚迪F0汽车从未获得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五星级安全评价,但却在广告和宣传中标注了“五星”,并称该车具有“五星安全”。原告认为两被告存在严重的违规宣传问题,在未通过碰撞试验的情况下宣传“五星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了消费者,并且构成了欺诈。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万达汽车修理公司退车,返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进行双倍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比亚迪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停止虚假宣传、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