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4 12:40:1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份间,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以答谢老客户、赠送价值人民币1398元 “欧莱雅”牌化妆品、收取邮费、包装费等费用为名进行诈骗活动,先后骗取王某等30余人现金人民币10 000余元。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