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6 16:56:3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起诉称,2009年8月18日12点56分,陈某和其他几个小朋友在丰台区一马路边的枣树下摘枣。在摘枣的过程中,陈某被旁边的配电箱电击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到右安门医院紧急抢救,陈某下颌、双膝及左手烧伤。陈某在重症监护室住院三天后转至普通病房住院3天。至起诉时,陈某的受伤部位尚未痊愈,在医院做检查时发现各项检查的指标均高出正常值几倍。
原告的父亲认为,电力公司没有对配电箱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陈某受伤,这次事故给陈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陈某的父亲代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