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社团组织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落下帷幕

时间:2009-10-16 17:16:46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今天(1日)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在清镇市法院开庭,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当庭表示他们已于8月28日作出了撤回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全国首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就此落下帷幕。 

  事件回放 

  百花湖风景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西北,是1960年在猫跳河上修建二级电站——百花水电站形成的人工湖,是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1994年,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11月14日与李万先(百花湖冷饮厅法人代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万先,出让期限为50年,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室。 

  根据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乙方(李万先)应在1995年11月15日竣工,如无法如约按时完工,在向甲方(国土资源局)提出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请后可以延期一年竣工,如延期一年后仍无竣工,甲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地面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但10几年过去了,冷饮厅加工项目一直未完工,国土资源局也一直未履行职责按时收回该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 

  公益社团在行动 

  2009年5月,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接到清镇市有关群众举报后迅速派出调查组实地调查,在查证属实后于7月8日向清镇国土资源局发出律师函,建议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律师函十日内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或其他附属物,并消除该建筑对百花湖风景区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仍未履行职责。 

  2009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清镇国土资源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土地合同中出让的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 

  “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 

  该案于9月1日上午9时在清镇法院开庭,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代表被告方出庭应诉,因为在开庭前国土资源局已于8月28日作出了撤回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决定,中国首例由社团组织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正义网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负责此案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诉讼部的马勇部长,他表示:因为在百花湖风景区的冷饮加工项目对风景区可能带来水污染方面的潜在危害,国土资源局能够及时更正错误,消除影响,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因此我们当庭提出撤诉。 

  在被问及此案的意义时,马勇表示此案意义重大,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讲:其一,因为长久以来社团可以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并没有法律依据和实践范本,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此次清镇法院率先将社团纳入扩大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做法,创造了中国社团行政公益诉讼的先河;其二,环境保护,需要人人参与,全民监督,本案可以为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提供一种示范效应;其三,通过本案,我们不仅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督,也对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了监督,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我们对本案结果表示满意,也说明了社团公益诉讼不仅可行,而且效率很高,值得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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