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狮”商标权纠纷 败诉方主动履行判决

时间:2009-10-19 11:07:4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刘先生超市所售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属假冒产品,便告上法院索赔。丰台法院审后判令刘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王致和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500元。对于此判决双方均心服口服,刘先生更是主动联系法院,在法庭上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

    王致和公司诉称,该公司自1938年起使用“金狮”图形商标作为其酱油产品标识,2003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3日。经公司取证查明,被告刘先生的超市长期经营销售的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公司认为刘先生的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便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500元。

    丰台法院知产庭法官经过耐心比对,细心研究后,认定刘先生销售的带有“金狮”文字商标以及“狮头”图形商标的酱油,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刘先生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王致和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刘先生的侵权获利,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确定;王致和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上述判决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认可,被告刘先生更是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判决,赔偿王致和公司的经济损失。经过法官居间联系,刘先生在法庭上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双方达成谅解。刘先生还表示将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更加注意经营者的义务,避免再出现所售货品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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