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2 15:46: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某印刷厂诉称,200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印制某杂志、被告收货后,一个半月之内结清全款。付款日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清欠款。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印刷费2 424535.50元、支付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印刷厂与某杂志社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亦不悖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在杂志社未按其承诺的期限履行支付印刷费的义务的情况下,印刷厂要求其立即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亦约定,在杂志社未按时支付相应款项时,印刷厂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杂志社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故现印刷厂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