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6 16:34:2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31日间,被告人吴木和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经营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的房屋,购买、存储假冒伪劣香烟,招募、雇佣被告人张树三、张高榕、林建文、张景山等人帮助其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香烟。2008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查获时,当场起获假冒伪劣香烟18697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93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木和、张树三、张高榕、林建文、张景山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9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吴木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树三、张高榕、林建文、张景山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吴木和等五人均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且张树三、张高榕、林建文、张景山系从犯,依法对上述五人分别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