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7 13:18: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原告刘女士诉称,今年一月二十八日,其在位于北京市延庆县的北京石京龙滑雪场滑雪时,由于滑雪场内滑道上存有大片积冰,致使原告摔伤,经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踝上粉碎性骨折。在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期间,原告花费治疗费共计四万余元,后经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就受伤后的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北京石京龙滑雪场及滑雪项目公共责任险承保单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2009年10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1723.53元。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原告还向崇文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原告称由于无能力支付二次手术的费用,因此虽已超过了二次手术的时间,却迟迟不能实行手术将内置的钢板、螺钉取出。现受伤部位内置的钢板、螺钉已经对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特申请法院责令二被告先行给付二次手术费用二万五千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