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30 13:32:3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和义路口东南角的一家银行ATM取款机前,用手和砖头砸撬ATM机的出钞口,欲盗窃该取款机内钱款而未得逞,并造成该取款机损坏,经鉴定该损失价值人民币1.12万余元。当时该取款机内有人民币36万余元。
据徐某交待,当时他交接完工作后出去喝了一斤多二锅头,“鬼使神差”想到这台ATM机处无人看守,不如从中偷点钱,为了怕摄像头录下自己的模样,他还用保安制服将自己的头包了起来。不想,他的这一怪异行为被附近值班的保安看在眼里,并报警处理。当天,在这名保安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将许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