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02 13:26: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年11月26日晚上10时40分许,被告人钟武兵、杜洪福、钟明、钟庆明、廖德胜等人受钟孝伟的邀请在安远县欣山镇乐凯旋KTV娱乐中心唱歌消费后,没有结账便想离开,乐凯旋KTV员工欧阳学峰(领班)、何亿勇上前拦阻,要求付清消费款,遭到拒绝。随后,五被告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欧阳学峰、何亿勇,将被害人何亿勇、欧阳学峰打倒在地,同时还用KTV门口的花盆砸向已躺在地上的欧阳学峰,后五被告人驾车离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阳学峰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害人何亿勇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另查明,2009年4月,五被告人先后到安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五被告人家属就附带民事达成了协议,赔偿了两被害人经济损失17.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并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他们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武兵、杜洪福、钟明、钟庆明、廖德胜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五被告人事先虽无预谋,但从其伤害行为看,均有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